林鄭:料極少案件交駐港公署 中央留管轄權為萬無一失

林鄭:料極少案件交駐港公署 中央留管轄權為萬無一失

【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列明,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三種情況下,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林鄭月娥認為只是極少數情況,舉例涉及國防、軍事、外交,特區無力處理,才會尋求讓公署立案處理。

中央按《港區國安法》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會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形勢,監督、指導香港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收集情報等,同時亦可辦理危害國安案件。

條文列出了三個情況,可以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管轄確有困難;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或是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時候,而駐港公署或特區政府都可以尋求中央批准,由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林鄭月娥形容,由中央審批是制度保障。

當案件交由公署立案偵查,就會由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主理檢控及審判,刑罰及訴訟會依照內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是否等同可判處死刑,鄭若驊指香港已無權干涉。

被問到條文列明駐港國安公署人員要遵守香港法律,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是不受特區管轄是否矛盾,鄭若驊解釋,即使公署執行職務不受管轄,條文的重點仍是需要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