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昕行李門覆核案 空姐挑戰機管局勝訴

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指,政府修例導致航空安全出現漏洞。

【星島日報報道】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孻女梁頌昕前年三月在機場離境時,將手提行李遺留在禁區外。梁頌昕其後獲機場管理局特准,由航空公司職員代送行李入禁區,並在她不在場下檢查行李。一名空姐質疑做法不符乘客和行李「同行同檢」的規定,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決定。法官昨頒布書面裁決,裁定相關條例於修例前清楚指明乘客須與手提行李「同行同檢」,故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的做法違規。答辯方須承擔訟費。 機場管理局發聲明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將仔細研究判詞,但局方未有回應會否上訴。事件主角之一的梁振英則透過facebook回應指,當日航空公司將手提行李通過安檢後交給幼女是慣常做法,並非有人享特權。 申請人羅美美為國泰港龍航空的空姐,答辯人為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公司。法官周家明在五十頁的判詞中指出,修例前的《香港航空保安計畫》(計畫書)第六.二.十段清晰規定,保安人員利用X光儀器檢查行李(首檢)時,乘客必須在場,目的是保障民航安全、規律和效率。惟周官同意,保安局在今年四月修例中刪去相關段落後,新條文特別指明「同行同檢」的對象是覆檢,故計畫書「再無規定」首檢時須「同行同檢」。周官承認本案裁決除了學術價值外別無意義。 政府官員前年四月接受立法會議員質詢時已知悉機管局決定可能違規,但直至案件去年二月首次聆訊前,保安局都無提出修例。局方在今年六月正審前兩個月才決定修例,更在庭上指稱聆訊已然淪為學術討論。周官直言,局方既承認修例的唯一目的是節省法庭開支和時間,則修例必是衝着本案而來。若法庭當初貿然駁回申請,將明顯對申請人造成不公。 周官認為,法庭解讀計畫書相關條文時,須以最能保障航空安全、安檢效率並將對乘客造成的干擾或延誤減至最低為大前提。雖然與訟雙方都無提出「同行同檢」會加強或削弱航班、機場或大眾安全,但規定首檢時「同行同檢」確有助提高安檢效率,因乘客可即時就違禁品提供解釋,又能回答保安人員提問。否則,當保安人員發現行李有問題後,才尋找物主以確認行李內無可疑品,將拖延整個安檢程序。 周官坦言,計畫書第六.二.十段平白地指出所有行李檢查都須在乘客在場下進行,此規定與計畫書同一部分內其他條文所用的語言一致。若條文如答辯方所言只適用於覆檢中,草擬者本應將相關用詞加入條文內。 計畫書第六.二.九段又規定,若保安人員發現乘客表現緊張、傲慢或閃縮,他或暗中藏有違禁品,則保安人員須替乘客作覆檢。周官認為,條文不但清晰指明覆核前必有首檢,更肯定了乘客接受首檢時的表現,是保安人員考慮是否執行覆核的因素,故乘客與手提行李必須在首檢時「同行同檢」。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一一七——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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