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案判刑 法官指已考慮各被告背景與良好品格

前年8月18日的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2人認罪,另外7人審訊後裁定罪成,法庭今日判處黎智英、李卓人監禁12個月;梁國雄判監18個月;何秀蘭判監8個月;而區諾軒就判監10個月。 另外4名被告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及李柱銘,各判緩刑1年或2年。 法官胡雅文表示,基本法保障言論及集會自由,但有關的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受到限制,從經驗得知,前年社會運動期間,每當有大批群眾聚集,都會有發生暴力事件的風險,當日警方正因為要避免引發衝突,而未有安排大批警員現身現場。 胡雅文批評,各被告的行為是明知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直接挑戰警方決定以及公安條例,各被告都是知名人士,他們有能力動員群眾參與當日的遊行。 法官說,8.18的遊行屬預先策劃,以疏散為名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並非偶然,遊行由維園出發到遮打道,規模大且時間長,明顯阻礙交通,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惟一合適刑罰,有關量刑已考慮到遊行活動屬和平性質,以及各被告的背景和良好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