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警方進私人地方確保公眾安寧是職責

高等法院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在無搜查令及無校方批准下進入校園,以及禁止警方濫用及使用群眾管理武器。 法官陳嘉信頒下判詞,指申請人引用基本法29條,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為理據,以警方未能提供特定疑犯身份為由,做法無法律理據,但法庭認為警方有責任避免罪案發生,進入私人地方確保公眾安寧也是職責之一,認為申請方對公安條例的解釋不符合構想。 申請人中大學生會蘇浚鋒對法庭的決定感到失望,會與法律團隊商討再決定會否上訴或申請司法覆核。他認為,今次法庭禁制令拒絶批出臨時禁制令,不代表警方可以違反指引和公安條例。判詞指出,警方的行動要受法律監管,仍要根據法例要求及有理據,才能進入私人地方,不認同今次的判決會令警方權力加大。 被問到會否擔心,判決會令校園發生的警民衝突加劇,他表示,衝突嚴重與否取決於警方,又認為,昨日警方向中大施放過千枚催淚彈,學生亦要提升防衛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