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只要不阻礙執法或不作非法行為 警方不阻撓採訪

警方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警方消息指,修訂主要是與政府新聞處對傳媒定義的客觀標準一致。新定義實施後,任何人在公眾地方進行採訪,只要不阻礙警方執法或不作出非法行為,警方不會阻撓。消息強調,關鍵在於某人的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該名人士的身份。 消息又說,限聚令下,警方有就現場可獲豁免的人士,徵詢過法律意見,工作受僱人士可獲豁免,因為他們在工作場所工作,而一些學生媒體的採訪,就不會獲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