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鐳射筆 方仲賢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候判

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2019年在深水埗被搜出管有10枝鐳射筆,被截查時掙扎逃跑,並在警員檢取手機為證物前將手機重設,他其後被控3項罪名。區域法院裁定他拒捕和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成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期間須被還押。 法官游德康指出,被告並非任何觀星會會員,涉案的藍色鐳射筆亦不宜觀星,拒絕接納方仲賢購買鐳射筆用以觀星。但法官同意鐳射筆並非傷人物品,案發地點亦沒有示威活動,被告身上沒有保護裝備,即使相信被告會分發他人用於示威,亦不一定具傷人意圖,因此難以判斷鐳射筆的實際用途,因此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但法官表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警員截停被告時表明身份,又出示委任證,被告一見到警員便彎身逃跑,另外兩名警員到場協助拉住他時仍掙扎,明顯用力抗拒,故裁定方仲賢拒捕罪成。法官又指,被告送院後電話內沒有電話卡,推論是他重設電話刪除資料,阻礙警方調查,因此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於同日在桂林街一間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偵緝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