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019年串謀製爆炸品炸「狗屋」 3男判囚8年4月至12年 官:行為有如向警方宣戰

涉2019年串謀製爆炸品炸「狗屋」 3男判囚8年4月至12年 官:行為有如向警方宣戰
涉2019年串謀製爆炸品炸「狗屋」 3男判囚8年4月至12年 官:行為有如向警方宣戰

3 名男子於 2019 年 12 月,在屯門小冷水路,涉試驗土製爆炸裝置後用作對付警方,但試驗失敗。他們被控一項「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當中兩男認罪,另一名案發時 27 歲的男子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黎婉姬周二(30 日)於高等法院判兩認罪被告監禁 8 年 4 個月至 8 年 7 個月,受審後罪成被告則判囚 12 年。

法官批評,被告意圖危害警員,並以路障及警署為目標,罔顧市民安全。法官又指,本案發生於 2019 年社會動盪期間,暴力及襲警事件時有發生,本案行為有如向執法人員及警方宣戰。被告針對當時執法困難的警方犯案,行為邪惡。假若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告,後果不堪設想。

控方:不接納次被告稱沒意圖用暴力

被告徐天樂和何健忠認罪,被告關嘉耀則經審訊被裁罪成。控方關注,徐天樂的背景報告中部分說法,與其認罪答辯或有不脗合之處。當中徐表示於 2019 年認識關嘉耀及何健忠,隨後他得知要製作爆炸品,因擔心危險而卻步,但不知如何推卻,故製作較弱的爆炸品以減低破壞性,沒有意圖使用暴力。至於徐指他當天沒有帶火柴,因為不想傷及無辜,控方指不接納其說法,因為他曾在 Telegram 提及要帶電線膠布、剪刀等工具,毋須帶火柴,可見徐知悉要準備甚麼工具。

代表徐天樂的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回應,徐承認串謀罪,即當協議達成時,他已犯罪,至於如何執行協議並非控罪元素。故他在報告中表示製作較弱的爆炸品,與認罪沒有抵觸。

次被告求情信:陷入愚昧憤怒

迷失本性

法官引述徐的求情信問,徐稱自己「回溯過去,一度陷入愚昧、憤怒、仇恨,迷失本性,催毀自己的根源,實屬可悲」,當中徐的仇恨對象是誰?辯方確認指警方。辯方另引「光城者案」指,本案被告目標為毀壞財物。法官質疑,本案爆炸目標為「Rb」及「狗屋」,即路障及警署,被告會「搵間冇人嘅警署」投擲爆炸品?辯方解釋,本案中爆炸目標為警署,而「光城者案」的目標為法院,目標均為建築物,象徵執行司法公義,但因為建築物有人,所以被告涉及罔顧他人安全的元素。而「光城者案」中,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後犯案,無視法紀,而且涉及更不穩定的爆炸品 TATP,法庭指該案被告向社會宣戰,比本案嚴重。

至於代表關嘉耀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光城者案」被告曾到爆炸目標,即法院「踩線」,而本案被告沒有,嚴重程度較低。法官引述關的報告指,關向感化官表示,不欲多陳述本案內容,因為不同意控罪內容,而且涉及太多人,不欲透露詳情。辯方表示對此沒有回應。

官質疑被告還押後才認識牧師

「憑咩」為其撰信指因糊塗犯案

代表第三被告何健忠的大律師為何呈上逾 20 封求情信。法官質疑,部分由被告還押後認識的筆友、牧師,及前立法會、區議會議員撰寫,當中牧師指被告因「一時糊塗」犯案。法官指,他們在被告還押後才認識,「憑咩可以寫啲咁嘅信畀法庭」?

法官再引述何的背景報告,指當中提及他多年來服務社會,免費為社區中心維修電燈,捐款予聯合國難民署,又曾協助警方追捕犯人,獲好市民獎。辯方強調,被告的朋友指被告為人仗義、善良樂觀。而他在還押後認識的筆友亦支持他有良好品格,眾人一致認同他有良好品格。

官:以路障及警署為目標

罔顧市民安全

至於辯方指關嘉耀受審時集中爭議點,節省法庭時間。法官反駁,關不認罪令控方須嚴格舉證,2023 年開審時曾花 7 天處理法律爭議,今年再花 20 天審訊,不能以節省法庭時間為由求情。而次被告徐天樂案發時身上有火機,故此他是否攜帶火柴並不重要,法官亦不同意辯方指徐角色被動。

法官又指,本案被告有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特別是警員,並以路障及警署為目標,相關位置都有其他市民在場。故被告除意圖危害警方安全外,亦罔顧市民生命。法官又指,現時互聯網充斥爆炸品相關資訊,故要嚴懲本案,又指「光城者案」主要針對損毀財產,本案則明顯針對當值警員,造成人命傷亡。而本案發生於 2019 年社會動盪期間,暴力及襲警事件時有發生,本案行為有如向執法人員及警方宣戰。

官: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行為經深思熟慮

法官強調,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計劃時間不短,早於 2019 年 11 月底已開始討論。辯方稱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屬無心之失。法官反駁指被告行為經深思熟慮,每人各司其職,而且牽涉多人,當中至少包括兩名「金主」,負責教導製作爆炸品的「陳 Sir」,而本案使用的爆炸品可嚴重傷害人身。行動明顯有計劃,被告為成熟的成年人,須為人生負責。假若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告,後果不堪設想。

法官批評,案發於社會動盪不安期間,若成功執行計劃,將令社會暴力行為變本加厲,又指被告針對當時執法困難的警方犯案,行為邪惡。

官:眾人角色缺一不可

法官形容,案件性質嚴重,被告試驗失敗,只因他們準備的粉末未能成功引爆。而 3 名被告角色分明,當中徐天樂於中學實驗室工作,協助製作爆炸品。何健忠則負責改裝遙控,首被告關嘉耀為統籌角色,尋找另外兩名被告參與,安排工具及聯絡其他「金主」及「陳 Sir」,罪責較另外兩被告嚴重,眾人角色缺一不可。

法官就被告徐天樂和何健忠以 11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何長時間參與義務工作,希望鼓勵社會人士多做義工,協助警方追緝犯人,扣減 3 個月。連同認罪扣減,徐天樂被判囚 8 年 7 個月,何健忠判囚 8 年 4 個月。法官指關嘉耀罪責角色較重,以監禁 12 年作起點,他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判囚 12 年。

3 名被告為關嘉耀(27 歲,無業)、徐天樂(27歲,實驗室助理)和何健忠(40 歲,電器技工),上述為案發時年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某日至 2019 年 12 月 14 日期間,一同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徐天樂和何健忠認罪,關嘉耀經過 20 天審訊,陪審團以大比數 6 比 1 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HCCC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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