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雙子展示悔意 獲輕判社服令

馮敬恩與李峰琦均在「真誠悔意」下,獲法庭輕判社會服務令。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一月二十六日港大學生趁校務委員會開會時圍堵沙宣道會場抗議,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及後被控刑事恐嚇等四罪。馮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罪,經審訊後,一項交替的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亦被裁定罪成。而時任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傳票罪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高偉雄考慮兩被告的犯案情節,認為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且他們能展示真誠悔意等,最終分別對馮及李判處二百四十及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馮聞判後頓鬆一口氣,散庭後與家人朋友禱告,更與部分支持者逐一擁抱;亦有公眾人士聞判後鼓掌高呼:「好野,多謝法官」。而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求情時,已表明兩被告承認控方指稱他們作出的行為,兩人亦決定不會上訴。 高官更勸誡兩人表示,「年輕人有理想抱負屬正常,但他們一旦認定其想法為真理,可能會忽略其他人亦有持不同意見權利。高官又指大學生身分非光環,而是緊箍咒」,公眾對大學生的期望高,其一舉一動必受關注。而他人有些批評或是善意、或是惡意,但若有自以為是的心,往往會迷失理智,就如本案以暴力方式強逼他人接受其觀念,在有制度社會中是錯的;更甚者,一旦年輕人作出違法行為,即使所作行為有理據,眾人只會聚焦於在違法這一點上,達不到被告所期望別人能夠接受其意見的目的。 高官判刑時,接納兩人沒預謀犯案,亦沒證據顯示當天的集會及示威行動是由兩人策劃;同時又接納馮的擾亂秩序行為沒對李國章構成身體或心理傷害,其行為導致有人向李作出的暴力也是輕微及短暫,亦沒證據顯示有大學職員及保安在事件中受傷。馮敬恩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但高官指他在報告中表示對當日的犯罪行為深感後悔,他知錯並願承擔後果,求情中亦毫無保留地承認他干犯的全部罪行,也向受其行為影響的人士致歉,感化官亦同意他有悔意。因此,高官接納馮有足夠證據顯示他有真誠悔意。 至於李峰琦,高官認為阻礙救護人員向有需要人士提供服務會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指未有證據顯示紀因該延誤而受到不必要的傷害,或是造成其身體或精神損害。高官表示接納李有足夠證據反映其真誠悔意,指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但留意到報告指他坦白承認其犯罪行為,並作出了深刻反省及知錯,又承諾在可見的將來不會再參加任何示威活動,專注學業。而感化官亦認同李對其罪行深感後悔,相信本案對他已是深刻教訓及阻嚇,案底亦會對其就業有深遠影響;他亦向受影響人士包括包括紀文鳳女士致歉,而紀已原諒他。 高官另強調,法庭在眾多案例均指出市民享有和平集會及示威的自由和權利,但此非絕對及毫無限制。高官認為兩被告身為學生會的主導成員,應知道其一舉一動會受人注視,理應以身作則,可惜的是他們非但沒阻止示威者包圍校委會委員離開的差劣行為,甚至主動參與,他們的行為除了令大學蒙羞,亦令公眾對大學生有負面看法,而這對所有的學生都不公平。 對於律政司是否會就本案作刑期覆核,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而香港大學發言人就傳媒有關馮敬恩和李峰琦案件事宜的查詢,回應指:「我們尊重法庭的決定。」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三五七──二〇一六、東區傳票二七一八六─—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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