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指國企沒法律豁免權 中煤能源敗訴

【星島日報報道】中國第二大煤炭國有企業中煤能源集團,在一宗商業糾紛訴訟中,認為其身為「中國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而擁有主權豁免,香港法院無權干涉。律政司曾為此去信國務院港澳辦,獲回應指,「國企是獨立法人,獨立運作及承受法律責任,不擁有特別法律地位,法律上優越的利益」。法庭昨頒下判詞,指國企並不享有豁免權,裁定中煤能源敗訴。 涉商業糾紛訴訟 指港無權干涉 中煤能源集團在一四年被指違反買賣煤炭合約,要向馬來西亞石油供應商賠償五百二十七萬美元,本港原訟庭於前年六月批出許可執行該仲裁決定,馬來西亞公司遂對中煤能源集團於本港子公司的約兩百萬股份,向法庭取得扣押令,中煤能源不服提出反對,認為身為「中國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而擁有主權豁免,香港法院無權干涉。 律政司去信國務院獲回應 原告馬來西亞公司Tnb Fuel Services Sdn Bhd是金屬、礦物及石油供應商,被告中煤能源集團。去年八月被告基於案件涉及中央與香港的法院關係,觸發釋法問題及公眾利益,邀請了律政司介入訴訟。律政司去信國務院港澳辦獲回應指,「國企是獨立法人,獨立運作及承受法律責任,不擁有特別法律地位,法律上優越的利益」,除非在極罕有情況下特別獲中央政府授權代為行事,否則其獨立的商業行為不應被視為中央政府的一部分。 判詞指本案討論了被告是否國企及中國公司法等問題,傳召了數位中國法律專家作供,如港大法律系張憲初教授,而專家在審訊時提出,據中國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分開。惟中煤能源認為,「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中央代人民擁有資產」,故本案的國企股份也應獲得豁免權。 法庭判向律政司及TNB付訟費 法庭接納專家意見,指被告的商業營運屬獨立自主性質,不能以國企身分擁有豁免權,法庭裁定中煤能源敗訴,並要向律政司及TNB支付訟費。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及律師何俊仁都表示,根據國際慣例,商業機構不會享有主權豁免權。湯解釋,這是因為商業機構所做的是商業行為而非國家行為,而某機關是否享有主權豁免,須由主權國決定,故在中煤能源此案上,律政司去信港澳辦尋求中央政府指示是合乎程序。 湯家驊認為,今次的案件確立了事實案例,其他國企應知曉他們作為商業機構,不會享有主權豁免,若他們仍有疑問要向中央政府查詢,亦應如今次案件一樣,由律政司去信中聯辦或港澳辦尋求中央指示。案件編號:高院建築及仲裁訴訟二三--二 一五。記者 方嘉欣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