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開埠首宗 無屍首 無法證 無招認 「三無」定罪 殺情婦囚終身

【晴報專訊】證券公司前董事涉謀殺情婦,昨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為本港開埠以來首宗無屍、無法證及無招認下定罪案件。暫委法官指若非死者所住的淘大花園設有極好的保安系統,被告將逍遙法外;而被告自辯時的矛盾亦令陪審團對證供有懷疑。 涉案被告陳文深(41歲),案發時為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企業融資部董事,他否認2011年10月6日謀殺女子秦嘉儀(33歲),案件於高等法院審理後,七名全男班陪審團昨早退庭商議兩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終身監禁。 閉路電視關鍵 暫委法官指本案若非淘大花園設有極好的保安系統,被告將可逍遙法外。法官指調查歷時兩年,被告是基於無可抗拒的環境證供而被定罪。被告於2011年到訪死者住所,他謀殺死者的原因永遠成謎。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翌日用手推車將載有死者屍體的尼龍袋運走,至於如何殺害死者及處理屍體亦永遠無人知曉,惟陪審團裁決清楚顯示被告正是殺害死者的殺手。 被告自辯亦有漏洞,對於閉路電視拍得陳推着手推車,陳解釋是搬運紅酒,陪審團則質疑,尼龍袋是側放,為何沒打爛酒樽。 本案無屍體、無武器、無明顯動機及被告無招認,法官強調情況對調查人員相當困難,若非警員調查專業,相信被告今日可以成為自由人。 正如法官所言本案無屍無兇器及無招認,故閉路電視片段成為破案重要關鍵之一。警方不斷重看片段搜證,再加上被告使用八達通購買除臭劑及保鮮紙等用品的證據,一環扣一環下形成穩固的環境證供。 控方案情指,死者於06年從四川來港定居,07年在港任職夜總會公關時認識被告。2011年七月,被告的妻子揭發兩人婚外情,被告與死者關係變差。同年10月死者失蹤後,控方指被告沒有報警,直至2012年初,死者兄長來港報警。 過往多宗無屍案 靠供認或法證定罪 無屍兇案於本港並非首次發生,當中最轟動的是發生於88年的康怡花園烹夫案,而最近期的則是08年發生的援交少女被肢解案。過往案例雖然無屍,但均有兇手招認或強烈法證證供佐證而被定罪。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要控告一個人謀殺而找不到屍首,須靠環境證供。案件反映環境證供相當有力,令陪審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定罪,而找到屍首非必要條件。他認為,如無被告招認,舉證將好困難,故環境證供門檻須高至「令陪審團肯定死者已死,而且遭被告殺死,無任何疑點利益可歸於被告。」另外,在法律上一個人失蹤七年,可被視為死亡。 至於被告能否成功上訴,則取決於當中的法律程序有否出錯,以及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有否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