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稱爭議點是如何證明53人利用非法手段達致目的

湯家驊表示,初選本身並非非法手段,但如果是想達至犯法的10步之中,其中一步,則不能夠視為一般初選。

警方拘捕53人,涉嫌組織及參與去年的民主派初選,違反《香港國安法》22條,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現時案件的爭議點,是如何證明他們利用非法手段達到目的。

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初選本身並非非法手段,但如果是想達至犯法的10步之中,其中一步,則不能夠視為一般初選,他又以打劫銀行為例,如果有人精心部署10個工序,做了5步,但去到銀行時,發現因疫情無開門,最終無打劫,但有關人士仍犯了刑事罪。

他又說,如果議員無履行《基本法》73條所列的職責,並非犯了刑事罪行,但如果有人想嚴重干擾議會運作,癱瘓政府就有刑事責任,因此他認為,《基本法》73條與《香港國安法》22條,兩者是相關,但非對等,違反《基本法》73條不等於已違反《香港國安法》。

湯家驊強調如果干犯《香港國安法》22條,需要有三大元素,即策劃組織,參與,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非常手段達到目的,但他強調,現時根本未去到否決財政預算案的階段,未有刑事行為發生,因此不能說有關行為及意圖已經發生。

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在同一節目表示,有關當局根本講不到所謂的非法手段為何,他指出,議員背負選民意願,有權決定如何行使《基本法》73條的權力,反問有關做法如何達至《香港國安法》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梁家傑說,《基本法》49條至53條,已說明兩度否決財政預算案等程序,屬行政與立法機關互相制衡,憲法容許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