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商場帶走5歲女童到殘廁狎玩 判囚46個月 官:十分差劣

被告余嘉明承認非禮5歲女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6個月。
被告余嘉明承認非禮5歲女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6個月。

31歲男子涉於去年4月在天水圍的商場內搭訕一名5歲女童,先帶女童到天台花園遊玩,及後帶她到傷殘人士洗手間內,脫去她的校服,再摸她私處和臀部,更要求女童為其口交。女童把事件告知母親,其母同日報警。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及拘捕該涉案男子,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暫委法官鍾偉強今(29日)判處被告監禁46個月。法官指斥本案是十分差劣的侵犯幼童案件,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故判處即時監禁。

被告余嘉明(31歲)承認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4月26日在天水圍俊宏軒商場1樓傷殘人士洗手間內,對5歲女童X作猥褻行為。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心理及精神報告,指被告去年曾與父親及弟弟發生肢體衝突,而被送院治療,及後被診斷患有思覺失調,亦發現他曾有酗酒問題,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戀童傾向。被告接受治療後,情況慢慢有所改善,其重犯機會則屬中等偏高。被告亦有親自撰寫求情信,自言後悔及承諾改過自新。

法官指被告與X年齡相距甚遠,X的創傷報告雖指她已逐漸回復到日常生活,但她仍受到事件引致的負面情緒影響。報告又指X的母親不但感內疚,且自責未有盡到保護子女的責任,更擔心別人會因X受過侵犯而遭看低等,兩人因事件同樣出現抑鬱問題,可見事件對X及其母親有長遠影響。法官指被告更是在干犯了另一宗罪行,獲擔保期間犯事,為案中加刑因素。法官最後考慮到被告初犯、適時認罪有悔意,及願意接受心理輔導以改善問題等,將被告判囚4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