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7年前涉非禮案被拒頒大律師資格 官:社會不期望有案底人士做律師

法庭為此早前在高院召開聆訊,今頒下判詞解釋法庭不接受A先生的申請。

【星島日報報道】獲法學專業證書(PCLL)及放射治療學位的A先生於22歲時非禮女學生,被定罪及判囚14天,去年8月他申請成為大律師,即使大律師公會不反對,但律政司發現他遺漏披露曾經上訴及被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懲戒,於是反對A先生成為大律師。本案性質是大律師公會及律政司的首次分歧,法庭為此早前在高院召開聆訊,今頒下判詞解釋法庭不接受A先生的申請。 2010年時22歲的申請人是放射治療預備畢業的大學生,他被指畜意用左肘非禮14歲女學生的胸部,又抓住她的臀部,他否認控罪,而裁判官認為他的供詞諸多藉口,裁定他是不誠實。未開審時,他已開始任職放射治療師,2011年後開始修讀法律。他2014年畢業後從事法律文員。實習時A先生向三位大律師導師披露案底,他們也簽名確認A先生是成為大律師的適當人選。 當他在2015年申請實習的資格證明書,他已向大律師公會的執行委員披露案底,去年4月再申請符合資格獲認許證明書,獲確認是適當人選。去年8月他呈交成為大律師的動議通知書,律政司數次要求A先生呈交關於非禮案的相關文件,到9月大律師公會不反對他成為大律師。但是律政司發現,A先生沒有披露曾經上訴及被法庭駁回,以及經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的紀律聆訊後被懲戒。A先生認為已經呈交足夠文件及作出解釋,事後他再向大律師公會補充這兩項文件,大律師公會經7日考慮後維持不反對。原來早在2011年A先生先後向高院及申請上訴終院,但均被駁回,而A先生一直強調定罪是錯誤及不當。 判詞績指,任命大律師涉及公眾利益,關乎公眾對法律機關的信心,法官指雖然案件的嚴重性不是最高程度,但A先生傷害一個脆弱的事主,「我相信香港社會不會期望一個有案底、曾坐監的人成為律師」,相信司法部門及專業法律人士亦不會接受一個強姦犯成為律師。至於申請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反映他的性格,不適合成為律師,「雖然這樣說非常殘忍,一個人年輕時干犯嚴重罪行,等同永遠不能成為大律師,但換個角度想一想,他適合做檢控的工作嗎?如果他為年輕的事主辯護,其家長也能接受嗎?」。事實上A先生干犯了嚴重罪行,故不批准申請。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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