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導師管有煙霧餅伸縮棍 官指辯解不合情理裁定罪成囚15月

被告麥梓鋒。資料圖片
被告麥梓鋒。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54歲男導師去年11月行經元朗人群聚集地,遭警員截停並搜獲伸縮棍、鐳射筆等物品,被控管有爆炸品等三罪。裁判官張潔宜今午於屯門裁判法院認為被告各項物品的辯解不合情理,拒絕接納,加上同時帶備多種攻擊性武器和裝備,距離當時聚集人群不遠,故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共判處被告監禁15個月。

報稱任職興趣班導師的麥梓鋒被控於去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爆炸品,即11個煙霧餅,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伸縮警棍、行山杖及能發出鐳射光束,和保管或控制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帶備各種裝備,明顯有準備工夫,身處聚集人群附近,涉案物品有機會使用,案情有一定嚴重性。就首項管有爆炸品罪,因煙霧餅只有煙火而無爆炸效果,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次項攻擊性武器控罪中,武器種類繁多,包括長短距離,可重複使用,具相當刑責,判處監禁15個月。就第3項控罪管有鐵釘,可刺穿車胎,致阻塞交通造成不便,故判囚9個月。最後考慮到整體性量刑原則,3罪刑期同期執行,共監禁15個月。

張官裁決時指被告聲稱送贈滅蚊片予朋友,然而被告並不熟悉該朋友,甚至並無傳召作供,向其送出大部份滅蚊片而且丢掉包裝盒,做法不合情理;而被告知道指稱滅蚊片需較長時間燃點,不會用手去觸碰,小心翼翼去處理,加上會產生大量煙霧,與一般滅蚊片極大分別,顯示被告知道該物品並非滅蚊片而是煙霧餅,而被告帶備多於一個打火機來示範亦不合理。而被告解釋帶備伸縮棍用以自衛,然而沒證據顯示被告當時人身安全有即時威脅,盤問警員時又並未提到配合伸縮腳架使用的手機穩定器,認為涉案伸縮棍、3B級別鐳射筆和腳架均屬攻擊性武器。

張官續指被告聲稱以鐵釘防止貓隻被犬隻咬死,然而鐵釘對貓有殺傷力,與被告解釋抵觸,裁定被告不可信,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張官最後指被告被截查時身處聚集人群附近,各涉案物無合法辯解,認為被告可用以傷人或摧毀財產,故裁定被告管有爆炸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需照顧年邁父母,加上罹患後天免疫力失調,其義工朋友亦指被告熱心助人不遺餘力,犯案亦非為個人利益,希望刑期能同期執行,盡早重投社會照顧父母。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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