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示威現場藏玻璃擊錘 意圖損壞財產罪成

【on.cc東網專訊】前年11月有人在荃灣示威堵路,期間一名男學生涉嫌在逃跑時遭警方截停,揭發他攜帶着一把玻璃擊錘,因而被控管有物管意圖損壞財產罪。他否認控罪受審,辯稱帶備擊錘是為了萬一遇上車禍時用來逃生。案件今天(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香淑嫻不接納被告說法,認為他攜擊錘是想伺機毀壞財產,因此判被告罪成。裁判官直言情節嚴重,監禁似乎是適合刑罰,但為了作綜合考慮,決定先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9月24日判刑,候懲期間被告須還押。

21歲被告楊栢杰,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控制一把玻璃擊錘。控方證供指當晚9時許,約150人在案發地點對開聚集堵路,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及石塊等。警方警告無效後便上前掃蕩,聚集人士於是四散。此時被告揹着背囊往商場方向跑,警員從後追截約70米後截停被告,從其背囊檢獲涉案玻璃擊錘,以及面巾、手套等物品。審訊時被告自辯稱,擊錘是買來以便在遇上交通意外時作逃生用。他當日到荃灣只是想吃飯和去超市購物,否認參與非法集結,也無意圖使用擊錘作非法之用。

裁判官裁決時指,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雖然他們的證供或有輕微出入,但不影響他們的可靠性。相反,被告一方面指涉案擊錘是用以在車禍中逃生,危機意識似乎極高,但另一方面卻又說擊錘「可有可無」,因此沒有確保經常帶備擊錘,也沒有考慮當日的交通情況,說法不合情理、自相矛盾。

裁判官續指,案發當日是「大三罷」翌日,屬暴力事件高峰期,而案中擊錘除破壞玻璃外,便沒有其他用途。雖然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指明被告的意圖,但考慮到被告還帶着一般暴力示威者常備的物品,法庭裁定被告帶備玻璃擊錘是伺機而動,有機會便使用毀壞玻璃,故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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