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稱若公開煽惑選民不投票或投白票屬破壞選舉行為

政府表示,若有人在選舉期間公開煽惑選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有可能會對選民製造不當壓力,影響選民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投票權,這種行為屬於破壞選舉的行為之一,特區政府有責任規管。若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是推翻特區政權機關或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更有可能構成其他罪行。 當局建議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加入條文,新引入一項與選舉有關的非法行為,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該項新訂罪行不影響任何人在遵從其他選舉法例規定下,呼籲選民不投票予某一特定候選人。 當局指,在2019 年區議會選舉投票日之前,有人在網上呼籲收起年長選民的身分證,以阻止他們在投票日投票。政府建議引入一項新罪行,防止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任何人煽惑他人或與他人串謀干犯新訂罪行,包括呼籲其他人收起年長選民的身分證以阻止他們投票,同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