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少篤爆國泰 免檢疫准去街

首被告黃昱龍(左)及次被告劉諾宏(右)昨被裁定表證成立。(楊志權攝)
首被告黃昱龍(左)及次被告劉諾宏(右)昨被裁定表證成立。(楊志權攝)

新冠肺炎在港肆虐逾兩年,期間疫情反反覆覆,因管理不善而在全球最佳航空公司排行榜跌出三甲的國泰航空,其機組人員去年底疑依仗返港免檢疫的特權外出,疑導致新冠變種病毒入關並於社區擴散,引爆本港嚴峻的第5波疫情。事後兩名前國泰機艙服務員被控3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二人不認罪,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方開案陳詞中提及,衞生署明文規定接受醫學監測人士在未獲首次病毒檢測結果前,如非必要不得外出;惟兩名被告在警誡下卻透露,是國泰向他們表示,外出購買食物、上門探望朋友,以及接小孩放學等日常活動,都是獲准許的活動。

首被告黃昱龍(45歲)及次被告劉諾宏(44歲),現時均報稱無業,其中黃是馬來西亞籍華裔人士;控罪指二人在2021年12月25至27日期間,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而沒有遵照衞生主任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即進行自我隔離。

國泰發電郵 准外出用膳

控方開案詞指,兩名被告是時任國泰機組人員,分別於2021年12月24日及25日從美國紐約及芝加哥工作返港,並於抵港時獲機場衞生人員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規定二人須在往後21天內,需遵從一系列預防措施,包括在第3天進行首次病毒檢測,而在獲得檢測結果前,除非有必要活動,否則不得外出。惟黃在抵港後翌日,即12月25日,乘港鐵及巴士到屯門嘉悅半島探望劉,當時劉才抵港數小時。同日劉因領取包裹而外出,兩天後劉與其父親到九龍塘又一城的酒樓望月樓共膳。及後兩名被告都被驗出有Omicron病毒,須接受治療。警方待二人痊愈後,今年1月拘捕他們。

開案詞續指,黃在警誡下稱,他不知道法例不准許他於抵港後3天之內外出。而他是遵從國泰發布的守則,即容許人員外出探望朋友及購買食物。劉在警誡下則稱,黃當日上門拜訪是要送聖誕禮物給他,及後他因父親急需一部手機,故約其父親見面用膳和交收手機。劉指機場衞生人員除了吩咐他須每天量體溫及在醫學監測期間,共須進行6次病毒檢測外,沒有解釋其他條件。而且根據國泰發給劉的電郵,他是被准許外出與家人用膳。

並無解釋何為「必要活動」

控方之後傳召多名證人作供。衞生署總港口衞生主任梁耀康供稱,每當衞生署制訂及更改針對機組人員的豁免條件時,運房局會代為通知航空公司,以及解答相關詮釋。梁同意豁免條件複雜且時有更改,衞生署沒有制訂清單以列舉何為「必要活動」,只有提供一些例子作參考,以及沒有要求前線人員須在豁免條件出現改變時,提醒機組人員。而兩名衞生署港口衞生助理作供時,確認曾分別向兩名被告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而署方沒有要求他們須向機組人員解釋該份通知書。

裁判官裁定兩名被告3項控罪表證成立後,首被告黃昱龍選擇作供。黃供稱在國泰擔任空中服務員逾14年,自前年疫情爆發後,國泰會於機組人員每次出勤前,向他們發布通告及舉行會議,以交代說明回港後須遵守的醫學監測要求。此外,一份由國泰發出的電郵文件說明,機組人員在醫學監察的首3天內,如非必要即須待在家中,但沒有說明何為「必要」的活動。不過電郵補充,機組人員可以因應精神和身體健康的理由而外出,他們不受禁止去做當時政府已批准的活動,例如在餐廳用膳;見朋友和接小孩放學等日常活動都是獲准。該電郵唯一列出的禁止事項,就是前往人多擠迫地方。

黃續供稱,他與同事經討論該電郵內容後,認為該電郵已釐清「必要活動」的定義,他自行理解下,認為乘公共交通工具、外出吃飯及與朋友聚會等都是許可。

黃續指,他於12月24日的回港當日進行了核酸檢測,當晚再自行做快測,由於快測呈陰性及他對於公司指引的理解,故當時他認為在25日前往屯門探望劉是「肯定係可以做嘅」,並且強調這不是只有他一人得出的理解,是與同事互相討論下所確認。黃作供未畢,案件今日繼續。案件編號:ESCC 288/2022

兩名男被告事發時是國泰航空的機艙服務員。
兩名男被告事發時是國泰航空的機艙服務員。
次被告在醫學監察期間,與父親在望月樓用膳。
次被告在醫學監察期間,與父親在望月樓用膳。
由於新冠變種病毒被帶入社區,引爆嚴峻的第5波疫情。
由於新冠變種病毒被帶入社區,引爆嚴峻的第5波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