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煽動罪成,林紹桐求情指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導|Whats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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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立場新聞」被控煽動案今日(8月29日)作出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宣判,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母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立。法庭裁定立場新聞被指控煽動的17篇報導及評論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
裁決比原定時間遲1小時開始,直至下午3時半宣判,並押後至9月26日判刑,鍾沛權和林紹桐二人按原有條件保釋。下午約4時半散庭,鍾沛權及後離開法庭時在眾多鏡頭面前停留,又雙手合十,但期間沒有發言。是次判決日,林紹桐因病缺席。庭上資深大律師余若薇為其求情時透露,他正接受化療,腎功能大減,經常要入院做許多測試和療程。
此案為自1997年以來香港傳媒首次被控煽動,亦是自主權移交後首次有傳媒工作者因煽動罪被定罪。
本案中,何為「煽動」、傳媒的責任等為本案重要爭議點。控方指立場有17篇文章具煽動性,當中有8篇為專訪和報導,包括民主派初選候選人何桂藍、鄒家成、梁晃維、海外港人羅冠聰、許智峯和梁頌恆的專訪、中大校友專訪和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的報導。控方指文章介紹受訪者的違法理念,是「戴光環、造勢和美化」。鍾沛權作供時,則解釋報導的新聞價值,又指報導不代表支持受訪者主張。
另外9篇為博客評論文章,由資深傳媒人區家麟、羅冠聰、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和社運人士張崑陽撰寫。控方指其與事實不符,攻擊國安法和引起市民憎恨等。作供期間,鍾沛權回應文章有事實基礎,作出批評的目的是指正錯誤,對錯由公眾辯論。
鍾和林在2021年12月29日被國安處拘捕,立場同日宣布停運。二人皆不認罪,還押近一年後,二人在2022年底獲准保釋。案件於2022年10月開審,審訊歷時57日,較原定的20日長,當中鍾出庭作供36日,林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距離拘捕、立場停運、審訊直到今日裁決,已屆33個月、共974日。
宣判現場
鍾沛權身穿深藍色恤衫、淺灰色長褲和白色布鞋,在法官席左邊的犯人欄內坐直。裁決煽動罪成後,旁聽區傳來嘆氣聲,鍾沛權則表情平靜,微微轉頭左右張望,又定睛於公眾席,後一度站立與代表律師翻揭判案書摘要。
另一被告林紹桐因病缺席審訊,獲法官批准由律師代表。
判決後,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宣讀林紹桐的求情信。林紹桐回憶,還押初期有警官前來公務訪問,形容「大家各為其主」。他後悔沒有解釋,新聞工作者從來沒有效忠和擁護的對象,或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他又指2010年加入新聞業時,業內已面對審查以及各種干預,編採空間收窄。而立場新聞在這背景下成立,嘗試成為「完全編輯自主」。即使在立場最後的時間,他的同事仍堅守崗位,在困難中發掘真相、為弱勢發聲,記錄香港、留歷史初稿等,而由2020年7月至今,立場共獲30多項新聞獎項。林紹桐指曾經與這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一起工作是其榮幸。
是次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林紹桐寄語新聞工作者不單要為自己的報導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導是失責。」他在信中結尾道,「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導。」
鍾沛權沒有要求代表律師宣讀求情信,端傳媒隨後取得其求情信的書面版本。他寫道,2011年日本3.11大地震,他太太陳沛敏是最早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之一。他指陳沛敏在惡劣情況中堅持留下,盡力報導和紀錄,是最後離開的香港記者。他說,她對新聞工作的執着令自己銘刻在心,而香港不少新聞工作者,包括他在立場的前同事,也抱著相似的信念留守現場報導。他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最後,他說有很多非傳媒業的香港人也在各崗位上實踐信念,當中有人因為在乎眾人的自由和尊嚴而不惜付出,失去自由。「如實記錄和報導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
余若薇再為二人求情,指是次案件與之前涉及個人意見的煽動案不同,被告皆為新聞工作者,職責是報導,這也是符合社會需要。立場同時亦有發布政府和法庭的新聞,包含「各方面的意見」。而二人亦按職責,審查和下架或有問題的文章。她又指出,立場營運7年間共發布10萬篇文章,而警方拘捕行動當天要求下架、被指有問題的文章只有5篇,法庭或須考慮這「幅度」。
另外,余若薇提到林紹桐健康狀態不佳,而他之前獲獎學金,原赴外國知名大學留學,但因案件而失去機會。如判林入獄,林在監獄中很難接受到目前所需的治療。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煽動意圖相關罪行首次定罪可處監禁兩年。今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根據基本法第23條訂立的國安條例)立法後,舊有煽動罪由《國安條例》下第24條「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取代,監禁年期提高為7年。
余若薇在庭上指出,《國安條例》通過後,與國安相關被判入獄的案件,未有人因行為良好獲得以往的3分1刑期扣減;而本案最高刑罰為2年,兩位被告早前還押近一年,是「坐了一大半」,若再度入獄的話,又不獲減刑,對他們是很大的傷害。她指兩人不應被處最高監罰,法官量刑時亦具有酌情權。
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指案件反映香港新聞自由衰落,裁決前已對新聞業界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又強烈反對當局以煽動罪、《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檢控按《基本法》行使權利進行新聞工作的人士。無國界記者亦譴責裁決再度衝擊香港新聞自由,立下壞先例,促請政府停止「邪惡地(nefarious)」針對新聞自由。
歐盟對外事務部亦發聲明指,是次案件定罪是香港「新聞自由空間日益縮小的另一個跡象」,並「可能進一步壓抑多元化的思想交流和資訊的自由流動,而這兩項是香港經濟成功的基石。」歐盟呼籲港府恢復(市民)對新聞自由的信心(restore confidence in press freedom)和停止檢控(prosecute)記者。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區院外見記者,指拘捕行動期間,有人「不分青紅皂白」,說警方打壓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今日法官的判詞,正正可以看得出我們究竟有什麼理據、有什麼急切性需要當時的執法行動。」他引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指「自由並非絕對性、如果遇上國家安全的情況、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的情況,是可以施加規限。」李桂華警告,隨著《國安條例》實施,「如果再有人用這些辦法去違反我們的法例」,警方會以《國安條例》第24條「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進行調查和檢控。
裁決理由
立場11篇報導及評論被裁定「煽動」
判詞對三個議題作出裁決:(a)控方是否須要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b)發布煽動刊物罪所須的犯罪意圖;(c)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
就議題(a),法庭裁定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經考慮相關的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須要制止。加上所指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合法性或權威等,所以不須另外考慮是否構成實際國安風險。就議題(b),判詞指據上訴庭案例,維護國安須要與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並裁定適當的平衡是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
至於議題(c),法庭指當言論在相關背景下被評定為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及意圖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而須要制止,定罪亦自然符合執行相稱性,不須另作考慮。
判詞指,「案發當時政治氣氛極為熾熱、大量市民不滿意甚至反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在相關時代背景下,法庭裁定立場新聞被指控煽動的17篇報導及評論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
法庭所指的具煽動意圖的文章,包括何桂藍專訪、羅冠聰撰寫的《香港—美麗島》文章,前文被指受訪參選人提倡反憲制抗爭理念,而後文被指沒有客觀基礎下指律政司就35+初選案提出條控是「荒謬及濫用權力」,完全漠視執法需要。另外,陳沛敏及羅冠聰各1篇評論、區家麟的4篇評論,被指在沒有提出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意圖引起對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司法等的憎恨。
而羅冠聰撰寫的另一篇評論被指提到抗爭者被無理打壓、被失蹤等,沒有任何客觀基礎,目的是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激勵在港抗爭者的士氣。另一篇張崑陽寫的博客文章則被指沒有客觀基礎下對中央或特區政府作出謾罵,意圖破壞政府權威。另外,訪問中大學生的報導被指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美化暴動者的行為,藉在新聞中嵌入影片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意圖引起公眾對政府和警方的憎恨。
另有6篇文章被指不足以證明具煽動意圖。其中包括鄒家成及梁晃維專訪,法庭指文章只涉參選人表述政治觀點。而羅冠聰、許智峯及梁頌恆的三篇專訪,法庭裁定只涉受訪人政治觀點,交代離港後的動向,沒有進一步鼓動他人行動。最後,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一文被認為屬「新聞報導」。
法庭:《立場新聞》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
判詞又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9(2)「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一項,並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亦不適用於11篇具煽動意圖的文章。
至於犯罪意圖,判詞指「考慮《立場新聞》的《創刊辭》,三篇社論及實體刊物《立誌》等證據,裁定《立場新聞》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法庭認為,鍾沛權負責審批其中10篇「具煽動意圖」文章(A1、4、5、7、10、11、12、13、14、15),考慮到立場的「媒體路線」,裁定其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無論如何,D2(第二被告)至少罔顧煽動後果。」法庭又裁定林紹桐接管總編輯職務後,負責發布1篇「具煽動意圖」文章(A16),又考慮到他曾出席網媒論壇高峰會發言支持反修例運動等等,裁定其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無論如何,D3(第三被告)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判詞又指出,鍾作供承認蔡東豪提供資金營運「立場新聞」(即D1、第一被告),法庭裁定蔡「可控制《立場新聞》運作,是位置比D2高的D1主腦,知道發布內容並認同D2就發布刊物作出的決定。」法庭指蔡代表立場母公司與鍾有「串謀協議」,而林接手總編輯一職後加入上述協議,發布煽動文章。
旁聽公眾:希望知道「煽動」的定義
由2023年10月起,案件的裁決日三度押後。法庭原定在去年10月作出裁決,但因應英國樞密院裁定,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為被告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控辯雙方改為在同年11月作進一步陳辭。另外,同被控煽動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在罪成後上訴,法官遂待上訴案有結果後才作裁決,再度將立場案押後。上訴庭在今年駁回譚得志案上訴,其後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排期至2025年審理。
開庭前約一小時,待領籌進入法庭的人擠滿半個大堂,繞幾圈排隊,其中一位是市民鍾先生。他下午12時多來到,看見不少人在排隊,自知未必能進入正庭,要從延伸法庭觀看直播,但他說不介意。「來聽不是為了知道結果,結果看報導也可以。我是為了讓他們知道出面有很多人……」
對於有港媒報導指早上有排隊人士拒絕回答旁聽什麼案件,鍾先生擔心最後進入正庭的人並不是支持者,甚至對被告有惡意,所以他希望二人在事後會知道庭外有很多人支持他們,只是進入不到正庭,「我幫手排多份,希望谷大條數。」
鍾先生說自己平時不多來聽審,但今日以「香港人」的身份來到。他強調,來排隊、坐幾個小時聽審是「很小很小」的事,也「微不足道」。
另一名旁聽人士、20多歲的 Joker 指自己在幾年前被控煽動罪,罪成後曾被判入獄,他今日特意到場旁聽。他說,自己被控煽動罪時是針對個人,但現時是針對媒體,是之前未曾發生的,因此想來聽官方對於「煽動」的定義:「很奇怪,記者也可以煽動。出文章給大家瀏覽、沒有寫著『煽動』,(所以)是你們政府覺得那篇文章煽動?」
鍾沛權及林紹桐陳情信全文
鍾沛權陳情信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
林紹桐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
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
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導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導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導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導,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立場新聞被指煽動的文章如下:
A1 2020.7.7 何桂藍專訪:【立會選戰】專訪 —除下記者證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
A2 2020.07.27 鄒家成專訪:【專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鄒家成:證明本土理念係有得贏
A3 2020.08.12 梁晃維專訪:【專訪】高歌《熱愛基本法》仍被 DQ 梁晃維:可能連區議員都時日無多
A4 2020.09.12 陳沛敏博客:【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
A5 2020.09.20 羅冠聰博客:【博客文章】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
A6 2020.12.09 羅冠聰專訪:【倫敦專訪】一個流亡者,帶着愧疚展開新的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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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2020.12.14 許智峯專訪:【專訪】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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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2021.12.05 鄒幸彤報導: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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