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德權指國歌法重點非刑罰 市民表達方式須有合理限制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國歌法共有14條條文,罰則有兩種,一是不當地使用國歌,需要罰款;另一種則是公開故意侮辱國歌,刑罰與國旗和國徽法相約,可判處監禁和罰款。 他強調,國歌法的重點並非在於刑罰,而是希望市民尊重國歌,又指條例本身有不少指引性的條文,如果做得不足或不好,是沒有罰則。 聶德權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說,政府重視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但並非沒有任何限制,他引述終審法院在1999年一宗與國旗相關的案例,當中的觀點提到,就一些言論和表達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是符合《基本法》。 聶德權說,市民有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但表達方式有需要時會施加合理限制,換言之,市民不可透過侮辱國旗和國歌的方式,來表達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