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嘉慧涉車禍案 法院裁定須賠償受傷事主逾51萬元

藝人蒙嘉慧於2011年8月駕駛時,切線撞到另一輛私家車,乘坐該車的塑膠廠商人入稟高等法院,向蒙嘉慧索償逾400萬元,其後索償額降至約118萬元。法官今日頒下判詞,裁定蒙嘉慧須賠償逾51萬元,並承擔訟費。 傷者鄧志強作供時表示,車禍後頸椎、右腰肌、右髖關節及尾龍骨受傷。但法官認為,事主在庭上的供詞與他的證人供詞有多處出入,例如他在證人供詞聲稱自2011年便再無工作,但事實上他在事發後直至翌年初仍有接生意,並非可靠證人。 法官認為,鄧志強部份傷勢是由這宗意外發生前一年的另一宗交通意外導致,因此將本案評定的一般賠償金額扣減4分1,蒙嘉慧須賠償逾5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