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視宣誓當兒戲 違法亂來招代價

【星島日報報道】高等法院裁定「長毛」梁國雄等四人的就職宣誓無效,他們不但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還要承擔逾千萬元訟費,以及被追討早前發給他們合共逾千萬元的薪津。當初四人為博取支持者一時的掌聲,以及表達對誓詞內容的蔑視,不惜違反宣誓的法律規定,在宣誓過程中大搞花樣並加插個人政治宣示內容,結果在今天要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近年一些激進派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故意不尊重誓詞內容,透過「玩野」來展示自己的政治立場,由於當時對他們的處理寬鬆,發誓變成鬧劇的情況增加,而偏離誓詞內容的程度亦加劇,到本屆立法會當選者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時更變本加厲,竟公然作出港獨宣示,與誓詞的內容背道而馳,終於招來嚴正處理。法庭早前對梁、游,昨日對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和姚松炎的判決,帶來撥亂反正的效果。 法律上,宣誓是極其嚴肅的程序,發假誓是刑事罪行,而所有人上法庭作證,都先要發誓「並無虛言」。一些重要文件的真確性,亦要市民到民政處宣誓確認。特區所有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法官,都必須宣誓才可以就任。 誓詞含任公職政治原則 西方不少議會都是如此,原因是作為管治架構的重要成員,宣誓彰顯其職責的重要性,愈是位高權重,愈是不得兒戲。 在本港,無論是法庭、民政處或重要公職就任,宣誓都有標準格式,須在監誓人面前一字一句清晰無誤地完整讀出誓詞,才算有效。立法會也絕不能例外,當選者要獲監誓人確認其宣誓符合法律要求,才可以正式出任公職。 立法會作為本港管治架構的重要部分,議員就職誓詞,包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擁護《基本法》,反映了承認國家擁有香港主權的基本原則。這是對議員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議員的理念違背這基本原則,就不可以成為管治架構的一部分,而這要求體現於法律規定的就職誓詞中。 梁、游宣誓歪離了誓詞的內容,等於違反法律和主權原則,觸發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此解釋《基本法》內有關條文,他們與今次四人宣誓案都由區慶祥法官審理,他當日宣判梁、游案時已經指出,就算沒有人大釋法,他都會作出同樣的判決結論。 判決不減批評政府權利 法官分析今次四人的宣誓過程,有的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即「真誠及真正地信奉及承諾」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誓言中列明的責任,有的不符合「莊嚴與尊重」的規定,有的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因而認為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從那一刻開始,即自動喪失就任議員資格,就算重新宣誓都無效。 以往有議員宣誓出怪招得以過關,只是因為沒有人提交司法檢視,不等如符合法律,今次法官根據對法律的詮釋作出宣誓無效的裁決,符合法律程序,不必考慮提交司法覆核者背後有甚麼政治目的。 法庭否決了四人的議員資格,不等如本港就此失去民主自由。投身政治活動者,如果不認同立法會議員的基本任職要求,大可繼續在體制外搞街頭政治抗爭,只要合法,沒有人可以阻止。任何人如果要加入議會,就不能夠違背誓詞包含的承認主權和擁護《基本法》兩大原則,當完成宣誓成為議員,本港制度完全容許他們在議會內外批評及反對政府的施政,這原則並沒有因為四人被褫奪議員資格而遭削弱。 香港的民主自由乃建基於法律之上,這是香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必須受到保護持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