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就警修訂傳媒定義徵法律意見 理大編委憂採訪受阻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說,以往制度沿用多年,警方無提過記協發出的證件有甚麼問題,警方今次作修改前,完全無與記協商討,認為對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變相是官方發牌認可制度,最終會限制了公眾知情權。 楊健興說,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只是當局發出新聞稿及採訪通知,只是記者工作一部分,批評警方將兩件事混淆,記協將會尋求法律意見,了解做法有無違反《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原則。 他又說,有傳媒機構不是聘請全職記者,而是外判聘請自由身記者及專業攝影師,預料他們會受到警方新修訂所影響。 對於警方指出,以往在不同活動中,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楊健興說,從未收過有個案是持記協記者證的人士在場進行非記者工作,認為警方所指的妨礙工作屬主觀感覺。 另外,理大編委會總編輯陳威諾說,學生以往只持編委會記者證到現場採訪,警方目前已經會分類是否主流傳媒,例如會截查或發告票,估計警方修訂「傳媒定義」後阻撓會更多,將阻礙新聞採訪工作。 陳威諾說,以往學生媒體在現場會拍攝到一些關鍵畫面,憂慮日後難以再捕捉到有關情況。 根據修訂,警方將認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機構;至於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