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霸王」案 《壹週刊》敗訴須賠300萬
【星島日報報道】霸王國際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償逾6億3千萬元案經審訊後,高等法院法官陸啟康今頒下判詞裁定《壹週刊》誹謗罪成,須賠償300萬元,另下令《壹週刊》需支付霸王八成訟費。 《壹週刊》於10年7月14日刊登一篇題為「霸王致癌」的文章,內容指其生產的洗髮水內致癌物質二噁烷含量超標,霸王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壹週刊》報道對霸王構成誹謗,影響公司產品銷量,造成生意劇跌,要求《壹週刊》支付懲罰性賠償。 陸官於判詞指,接納涉案報道嚴重損害霸王聲譽,令原告更加困難去銷售現時的產品或推出新產品。但另一方面,法庭需確保賠償金額不會太高致阻礙言論自由。 在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底下,故下令《壹週刊》須分別向兩名原告,即在香港上市的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國內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賠償200萬元及100萬元,合共300萬元。 法庭拒絕接納被告一方所指,原告用低質原材料去生產霸王洗髮用品,相反,法庭認同原告一方舉出的證據,原告當時已向供應商取得最優質及含「二噁烷」量最底的原材料。 陸官續指,涉案報道指霸王洗髮用品含10ppm或27ppm「二噁烷」,及稱安全標準是10ppm。但報道刊登前,原告一方已考慮了澳洲權威機構國家化學品通告和評估署(NICAZ)所訂立的安全標準,即洗髮水含不多於100ppm的「二噁烷」屬安全。而事實上,加拿大及歐盟等地的權威安全標準亦指出,45.5ppm或50ppm是屬安全水平。 陸官又指,被告用作抗辯的關注點是,霸王洗髮用品的「二噁烷」含量或許顯著增加致癌風險。惟現時缺乏科學報告指「二噁烷」可令人類患癌,科學界目前只確定會令動物致癌,另控辯雙方的毒理學家各自依賴的外國安全標準,都是根據一些假設而訂立的,故從該些標準推算出來的數字只是理論層面,故被告沒有履行報告真相的責任。 至於被告以公眾利益作為另一項抗辯理據,陸官指,整篇報道須涉及公眾利益,以及是一篇負責任的報道。法庭的衡量標準是平衡新聞自由和保護個人聲譽的權利。法律上雖接受傳媒在行使新聞自由下,報道或出現誇張成份,但應有限度,尤其是處理一些有關科學及技術性的偵查報道。 涉案報道向原告作出十分嚴重的指控,被告應有更大責任去確保報道內容及指控是客觀及不偏頗,和原告方的說法充足地呈現給讀者。 惟涉案女記者卻依賴個人判斷,錯誤得出安全標準是10ppm的結論。陸官批評該記者不是科學家,但無理地只選用10ppm安全標準,是「完全不合邏輯、任意及無科學根據」的做法,將自己「頑固」的意見強加於讀者身上。 法庭記者:劉瑋汶 建立時間:14:34 更新時間:16:45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