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不准保釋押後至11月再審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五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控方申請將案押後十星期,又以被告有機會重犯為由,反對保釋。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決定將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不准譚得志保釋,安排他涉及的另一宗案件於同日審訊。 控方指,譚得志於今年三月及七月,先後於五天在不同地點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言論,認為是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但辯方反駁,認為譚得志僅是行使其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