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稱基本法保障原居民建丁屋權利但無保障一定有地

譚惠珠稱基本法保障原居民建丁屋權利但無保障一定有地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回應高等法院就丁權案的司法覆核裁決時表示,《基本法》保障新界原居民的權益,保護建丁屋的的權利,但並無保障一定有地建丁屋。 她說,撰寫《基本法》時,當年的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曾帶同代表解釋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提出保障的權益包括丁屋。由於1972年時港英政府訂出鄉村小型屋宇政策,鄉議局認為這都是保障的傳統權益。 譚惠珠說,《基本法》起草時,認為不應用1898年以前是否存在的權益作標準,而是用1972年原居民爭取的權益作傳統權益,當時將新界土地分為五類,列出新界區內的建屋條件,其中一類是在鄉村發展區土地興建村屋,又確定只有在政府劃定的土地及所屬鄉村內100英呎才可建丁屋。 她又說,政府亦設有申請條件,包括申請資格,如村內無官地或私人土地,便不能離開鄉村300英呎的土地,如無地就不能再興建。當時亦可以用私地交換官地興建,但不是所有原居民可以享有,須視乎所居住的地區是否鄉村發展區,以及區內有無私人土地或政府土地。 譚惠珠指出,長遠來看,丁屋會隨著香港城市化而逐漸消失,撰寫《基本法》時已經知道及同意,如原居民無地或換不到地,鄉村土地自然消亡,新界原居民的丁屋及丁權亦不能落實,這點在1994年4月時任港澳辦主任魯平亦有提及自然消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