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二代稱受查時遭警長掌摑 案件表證成立

【on.cc東網專訊】「警二代」投訴在警車上遭警長粗口辱罵兼掌摑案,今日(14日)於九龍城法院續審,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黃明偉自辯稱,事主被截查時態度不合作,更涉嫌踩同袍的腳所以才被抬上警車。他承認當時「有少少勞氣」,但否認有掌摑事主。法庭將案押後至7月31日進行結案陳詞,預料當日會有裁決。

被告供稱,他隸屬紅磡警署軍裝巡邏小隊2隊,當日凌晨二時接報跟同事乘警車到現場支援。到埗後,他見同事正在截查事主李文瀚,但李的態度不合作,大聲用粗口辱罵警員,更問:「識唔識邊個係許鎮德?(時任警務處助理處長)」他當時回答:「我哋唔識」。不過,被告今日向法庭表示,他其實知道許是警察公共關係科前總警司。

被告稱,李之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與同事遂開啟隨身攝錄機。當李知道警員在拍攝,態度有所收斂,但仍拿出手機說要報警。他出示委任證,但李卻一直在通電話沒理會他。

及後李要求吸煙遭拒,他聽罷竟伸腳踩同事的腳,因此涉嫌襲警被捕遭抬上警車。被告指因李的態度不合作,又向他的同事動粗,令他情緒波動,「有少少勞氣同唔開心」,故此在警車上有對李不停講粗口。但他否認有掌摑李,只是當時李在警車上嘗試站起身及舉起手,他相信李想逃走,又或想向他們施襲或自殘,遂3度出手撥低李的手,嘗試令對方坐低。

被告稱他作為有經驗的警員,知道應盡量克制不要講粗口,所使用的武力應要介乎合理程度,及需要預前警告,惟案發於電光火石之間,最終他選擇了用手按住李。

控方亦傳召最初截查李的警員黃潔斌作供,黃供述李當時滿身酒氣,表現極不合作,除了辱罵警員外,還將一包香煙掉向他及同事,因此他要求增援。及後他們將李押上警車,車內環境昏暗而且場面混亂,他一度遺失了4發後備子彈幸最終尋回。他坦言看不到被告掌摑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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