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認為懲處與違紀不合比例申請司法覆核被拒

一名警務人員六年前因為違反《警察通例》,被發現在警察記事冊中留白,由警長被降級至警員,涉事警務人員認為,懲處與違紀行為不合比例,提出司法覆核,今日被拒絕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已入職警隊18年的申請人,譯音黃俊威,曾經涉及「召妓不付款」而遭調查。他被發現在2014年,先後7次上下班時,無在警察記事冊記錄,亦無記錄上下班時間,最終在警隊內部紀律聆訊中,被裁定5項違反《警察通例》及1項疏於職守,合共6項違紀控罪,被判處「嚴厲譴責」,由警長職級降職至警員。 法官陳嘉信頒布判詞時表示,申請人的申請理由無法律依據,懲罰對比他的過失並無過重,拒絕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下令有關警員支付對方訟費。 法官又說,申請人在一段時間內不斷犯錯,反映他在警察記事冊留白的習慣,案發時已服務警隊超過16年,理應自律並保持高標準的個人誠信,《警察通例》清晰明確列明使用警察記事冊的規則,對方應該清楚知悉違紀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