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建議召開死因庭查周梓樂案 涂謹申籲採額外措施確保公正如請海外警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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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科大學生周梓樂周一凌晨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墮樓重傷,留醫數日至昨晨不治。周梓樂的墜樓原因仍然成謎,有指周當時是為躲避催淚彈,甚至有人懷疑周是否被人推下樓,另外亦有指警方涉阻礙救護車到場,延誤救治。警方昨午回應事件時,建議召開死因庭,指如日後召開死因庭,所有的調查資料都會在庭上公開披露。律政司回覆查詢時表示,會按需要考慮是否作出跟進。

甚麼情況下會進行死因研訊?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包括意外或受傷導致的死亡、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權力的人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死亡、自殺等。有關個案由病理學家初步檢查屍體表面後,若未能確定死因,會在死因裁判官批准下剖驗屍體。死因裁判官在考慮剖驗結果後,如決定個案需要調查,就會命令警方進行調查。警方調查後會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調查報告,裁判官在研究報告後,再決定應否開庭研訊。

除了20類死亡個案外,亦有一些死因裁判官可以或必須進行研訊的情況。不論個案是否屬須予報告的個案,如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在可疑情況下死亡,或屍體在香港被發現或被運入香港,死因裁判官如認為有需要進行研訊,即可進行研訊。而如果是因應律政司司長的要求,或者有人在受官方看管(如在獄中或羈留中心)時死亡,死因裁判官就必須進行研訊。另外,凡有人在受警務人員看管時死亡,或在警務人員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死亡,死因裁判官可要求警務處處長採取所需措施,以確保調查是在獨立和公正無私的情況下進行。

此外,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如死者家人、醫生)或律政司司長,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進行死因研訊,原訟法庭可命令就有關的個案進行研訊。

死因庭的職能?

條例列明,進行死因研訊的目的,是為研究該個案的死亡原因,及與該個案有關的情況,故研訊中須專注於死者是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並作出裁斷,結論包括死於自然、自殺、意外、死於不幸、非法被殺、存疑裁決等。研訊須公開進行,裁判官可傳召證人出庭作證及呈交文件。

不過,死因裁判官不會處理任何刑事或民事相關的法律責任。條例列明,裁判官在作出裁斷時,不得作令人覺得是對民事法律責任問題的決定,所有民事法律責任及賠償的申索,應向處理民事訴訟的法庭提出。而死因裁判官如覺得某人可能已犯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罪行,須將研訊押後,並將案件轉介律政司司長處理。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目前社會未必對警察的單方面調查有信心,希望該案的死因裁判官,運用法例的額外保障權力調查,確保調查公正性。他指,1996年立法局討論改革《死因裁判官條例》時,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已提出修訂,要求法例賦予死因裁判官權力施加額外措施,保障死因調查的公正性,令社會信服。當時討論該法例時,不同黨派的法案委員和官員,均同意若警隊出現問題時,可邀請或聘請海外警隊接手調查死因案件。

涂謹申指,周梓樂的死因惹起社會廣泛爭論,不滿情緒可能一觸即發,擔心引發社會更不穩定情況,指政府及警方應留意案件帶來的影響,須促成死因裁判官運用法例權力確保調查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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