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開槍」恰當無違《通例》

暴徒出手兇猛,警員受傷倒地仍上前攻擊。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旺角街頭發生暴亂期間,有警員向天開兩槍示警,事後有人質疑警員開槍行為違規。警方昨日作出回應,指該人員根據警隊的武力使用守則,當時在別無其他選擇之下使用槍械,屬合理及恰當,亦沒有違反《警察通例》,未知警隊高層是否為了撫平前綫警員的情緒,而迅速作裁決。 警方表示於二月九日約凌晨二時,在旺角亞皆老街及上海街交界,一名人員在處理暴亂期間,為保護同袍免受生命威脅的襲擊及自身安全使用槍械。經調查後確認,該人員根據警隊的武力使用守則,當時在別無其他選擇之下使用槍械,屬合理及恰當,亦沒有違反《警察通例》。 警方又重申警隊有嚴謹的武力使用守則,所使用的武力是為達到合法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向對方發出警告。在使用武力時,人員會時刻保持高度克制。當使用武力的目的已達,警方會停止使用該武力。 另外,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亦表示,多次翻看片段,認為警員當時沒有防護裝備,面對眾多向他們扔雜物的示威者,向天開槍是別無選擇。而開了一槍之後,人群仍繼續向前推進及追打警員,該名警員再開第二槍,其後亦即時有警員向上級匯報,是專業合理。對於有傳媒拍攝到警員用磚頭還擊,他不認同有關手法,但認為應跟進警方當時現場的高層指揮官有否提供清晰指示,為何沒有使用催淚煙驅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