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接粵公安廳回覆 稱十二港人計劃經內地海域偷渡往台灣

【Now新聞台】十二名港人涉嫌偷越邊境案,警方周五接獲廣東省公安廳回覆,稍後將依據刑事訴訟法等向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呈請批准逮捕十二人,又指調查發現他們付錢偷渡集團計劃逃往台灣。

十二名港人被內地扣押超過一個月,警方周六晚發新聞稿,指周五接獲廣東省公安廳回覆,內容說調查發現該十二名港人上月23日早上七時許,在西貢布袋澳碼頭登上一艘由偷渡集團安排的快艇,由其中一名疑犯負責開船,計劃經內地海域逃到台灣,以逃避在港涉案的刑責,他們登船前已向偷渡集團繳付一定資金作為費用。

警方說,根據廣東省公安廳所提供的資料及翻查海事處和水警的記錄,快艇於當日上午七時許開出,約七時半於香港東南面水域,離開香港水域界線,進入內地水域,超出港方系統有效偵測範圍。

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最後偵測到快艇的時間為上午八時許,當時快艇離開香港水域界限約10.9海浬,正向東南方向航行。

警方引述廣東海警局公告指,內地海警早上九時許在內地管轄海域查獲該艘快艇,當時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26海浬。

廣東省公安廳向香港警方表示,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仍就案件進行調查,稍後將依據內地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呈請對有關人士批准逮捕。

根據內地法律,公安機關拘捕疑犯後刑事拘留最長30天,之後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院最多有7天時間審批,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一般刑事案件最長7個月,但如發現疑犯涉及其他罪行可以再申請延長羈押期。

香港警方就稱,正循組織及策劃跨境犯罪方向調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