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獲手令查警總內多名被捕人手機 攝影師入稟質疑濫用程序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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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李永豪(22歲)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九龍城裁判法院向警方批出搜查令,讓警方可以搜查警察總部內裏物品的方式,檢取、複製、儲存被捕者交出的手機及電腦等資料。李永豪的申請書指出,法庭手令容許警員可無限制地存取被捕人的電子通訊內容,並且可監視來電及通訊,是濫用程序進行大規模監控,而且是在無監管的情況下於警察總部內進行,認為法院和警方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李永豪的申請書引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年1月8日回覆立法會質詢時表示,去年6月至11月,警方共處理1429宗涉及手機作為證物案件,涉及3721部被捕人或疑犯手機,全部在取得法庭搜查令下進行。申請書認為,法庭發出以千計的搜查令,容許警方在無限制下查看數千部手機的內容,令公眾關注。

李永豪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涉非法集結被捕,後來被撤銷控罪。當日共13人涉非法集結等罪名被捕,在8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兩案提堂,李永豪與1名菲律賓籍男被告同案。13名被捕人的手機及器材遭警方沒收,李永豪被捕後,曾以遙距方式刪除手機內容,未知是否成功。

李永豪今次申請司法覆核,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申請書的3名建議答辯人分別為:九龍城裁判法院兩名常任裁判官、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申請書將非法集結案另外12名被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列為利益關連人士。

申請書指,九龍城裁判法院兩名常任裁判官,分別在去年9月23及24日頒下兩份搜查令,為期兩個月,批准警員進入警察總部22樓(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轄下的網絡安全組),可無限制地搜查及檢取李永豪和另外12名被捕人的手機、平板電腦、記憶卡等共超過50個電子器材的內容。

李永豪被捕後,被警員取去的物品包括:一張八達通卡、一部手機、一張SIM卡、三張SD卡、兩個microSD。李永豪於10月23日,才從控方得悉警方獲法院批出搜查令。他最終在11月26日與同案另一被告獲撤控,於12月6日獲判訟費,其餘被告則押後再訊。

申請書指出,被捕人被指涉非法集結,但警方沒有確認疑犯及其涉嫌觸犯的罪行、犯罪地點及時間,不可能將電子裝置聯繫至罪行資料;此外,非法集結與電子或電腦罪行無關,質疑為何警方要檢取及複製被捕人手機資料。

另一方面,申請人最初並不知道警方獲頒手令,不能夠及早質疑警方及法庭的做法。被捕人對他們的手機被警員檢取複製內容並不知情,即使最後物歸原主。申請書指,以手令方式搜查警總內被捕人的個人物品,是濫用程序的詭計,本案的申請人最終沒有被控。

申請書又提及,這樣的搜查令與一次性的入屋搜令不同,容許警員可在2個月內無限次檢取被捕人的通訊設備並取得內容,而且可監視來電及訊息,質疑是大規模的無監管監控在警總22樓進行,認為警方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29及30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裁判官發出之手令不合法、根據手令所檢取的內容亦屬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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