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車工攜摺刀雷射筆 因控方未能證明意圖脫罪

【on.cc東網專訊】一名跟車工被指去年10月初身攜長23厘米摺刀及一支雷射筆遇查,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5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雖然不接納被告說正去行山的說法,形容他在深夜管有涉案物品的行徑可疑,但由於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他有傷人意圖,遂裁定他脫罪。

28歲被告陳文健,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9號將軍澳中心地下對開,管有一把黑色摺刀及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涉案摺刀長23厘米,被搜獲時是摺起,雷射筆則與底蓋分開。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自辯稱攜帶涉案摺刀和雷射筆是用作行山之用,但被告當時沒有帶水,其實又可以用電話照明,根本毋須帶雷射筆,故不接納他的解釋。

此外,事發時被告袋中放着口罩,而在過往警民衝突中,不少示威者均同時管有雷射筆和口罩,因此推論被告也許曾經參與或有預謀公眾活動,而事實上,該處附近不久前才發生傷人事件。

不過,裁判官同時指出,被告衣着沒可疑,身上也沒有帶着一般示威者的保護裝備。同時,他被截查前並無可疑舉動,遇查後他也有即時向警員解釋物品用途。而控方未能具體證明被告傷人意圖,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涉案物品亦會交還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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