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高層認港鐵站及警署外噴字 判社服令及罰款

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需向港鐵及警務處賠償合共約43000元。(港台圖片)

一間台灣跨國公司的高層在港鐵站及警署外牆噴字,被告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需向港鐵及警務處賠償合共約43000元。

辯方早前求情時表示,49歲被告黃麟傑受反修例社會事件觸動情緒,錯誤用愚蠢方法表達意見,已經受到很大教訓,承諾不會重犯。裁判官何俊堯考慮到被告有良好背景及坦白認罪等,採納感化官建議。

案情指,被告去年9月17日及19日凌晨,分別在港鐵黃竹坑站及海洋公園站外牆等多處地方,用黑色噴漆噴寫「721」及「831」等字眼;又在香港仔警署外寫上相同字句,遭埋伏的警長制服及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