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刊憲 張建宗:續聆聽意見

張建宗昨日出席一個活動後表示,今次對《逃犯條例》作出建議的修訂,已充分回應本港商界提出的憂慮。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昨日就《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正式刊憲,訂明可以進行「特別移交安排」,罪行須屬可判處三年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涵蓋的罪行限於三十七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移交安排的罪行,剔除九項涉及商業活動罪行。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引述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律政司人員會繼續聆聽及分析各持份者意見,在立法會審議法案期間,有關官員會繼續聆聽及考慮各方意見,以完善法案。 條例草案訂明,政府可透過特別移交逃犯安排,移交逃犯至內地等沒有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所涵蓋的罪行限於三十七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移交安排的罪行,剔除九項個人及商業罪行,與該九項罪行有關的管有或清洗所獲的利益、阻止逮捕或檢控、串謀,以及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亦會豁免被移交。草案亦建議,若要循特別移交安排移交逃犯,涉事人所觸及的罪行必須可在香港循公訴程序審訊及判處監禁三年或以上。 剔除九商業活動罪行 草案未有應商界建議,訂明只有當地最高司法機關才可提出有關移交逃犯申請,不過則建議於現時《逃犯條例》第二十三條「證據的可接納性」新增第2A項,訂明「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定的方式而簽署、核證、蓋印或其他方式認證的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草案同時建議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廢除條文不適用中國的規定。 張建宗昨日出席一個活動後表示,今次對《逃犯條例》作出建議的修訂,已充分回應本港商界提出的憂慮,「是一個務實、可行的做法,平衡各方面的考慮」,政府就今次修例已作廣泛、深入的諮詢,聆聽各方意見,亦樂意與商會和有關團體溝通,「他們的憂慮我們都會回應」,又指政府有一連串的機制確保在非常嚴謹的情況下才能引渡逃犯,包括死刑、政治犯等絕對不會考慮引渡,香港有很清晰的上訴機制,司法獨立被公認是亞洲第一,全球第八,希望大家對法院有信心,認為大家毋須憂慮。 死刑政治犯絕不引渡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在會議上表示,已向張建宗反映議員對《逃犯條例》修訂的關注,她引述張建宗說,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律政司人員會繼續聆聽及分析各持份者意見,當局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後,以及在審議法案期間,有關官員會繼續聆聽及考慮各方意見,以完善法案。 民主黨議員涂謹申表示,內地實行「屬人管轄權」的概念,修例通過後,被中國政府視為中國公民的人,包括台灣人、香港人、擁有外國國籍的中國人或是曾擁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若在全世界任何地方觸犯內地法律,途經或者進入香港時,都有可能被引渡回內地接受審訊。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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