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稱修訂傳媒定義為協助採訪 穿黃背心者或搶犯

警方早前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中新社》訪問說,警方本身非常尊重傳媒採訪權,所有的媒體包括一些網媒,又或者任何人都可以做記者,在公眾地方隨時可以採訪,但去到一些比較危險的情況,警方一定要確保行動不會受影響,例如當警方作出拘捕時,都見到很多穿黃背心的人走過來,部分人甚至可能會搶犯人,或者對警員構成危險。 鄧炳強說,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必須要劃封鎖線,於是警方就採納政府新聞處制度下登記的傳媒,認為這是公平和有透明度的制度,令某些情況下,警方可以便利一些真正從事採訪,相信不會影響警方的人近距離工作,強調整件事的目的是希望可以進一步協助記者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