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透過新聞秘書稱按規定毋須申報潘樂陶所購物業

有報道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去年10月至12月購入兩個位於半山單位,其中一個單位相信以公司轉讓方式購入,而鄭若驊未向行政會議及政府更新申報。 鄭若驊透過新聞秘書回覆,相關物業由於並非由律政司司長實際擁有,司長亦沒有實際利益,按照規定毋須申報。至於相關的離岸公司,鄭若驊並非該公司的股東或董事,亦沒有實際利益。律政司司長一直按照規定,就其作為政治委任制度主要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作出相關的申報。 《明報》透過查冊發現,潘樂陶以超過1億6000萬元購入兩個半山單位,其中位於羅便臣道的單位,懷疑以公司轉讓方式購入,交易後潘樂陶擔任公司唯一董事,估計因而「避稅」至少逾千萬元,而該公司由離岸公司持有,公眾無法得知股東身分。 根據網頁資料,行政會議成員個人利益登記冊內,鄭若驊於去年7月申報有5個本港住宅及工廈單位,供家人住用及儲物,其中在屯門的住宅單位,由丈夫潘樂陶擁有,作自住用途。鄭若驊當時的申報,並未有涉及任何有關半山的物業。 按現時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規定,每位行會成員在委任之初及其後每一年,都要填報一份《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要申報包括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義擁有,或雖非由成員所有、但成員有實際利益的土地及物業。而登記利益如有變更,行政會議成員要在變更有效日期起計的14日內,通知行政會議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