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負責人承認違反禁令判囚兩個月 兩酒吧職員判緩刑

政府實施《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規定酒吧停業14日,一名36歲無牌酒吧負責人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因財困而違反規例及無牌賣酒等3項罪名,被判監兩個月,為法例實施以來判監最重的案例,至於案中其餘兩名分別24歲及33歲的酒吧職員,也因無牌賣酒判囚兩星期,緩刑1年。 3人求情指希望法官給予機會,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質疑,酒吧負責人何得悉條例實施,仍然選擇違法,但他未能回應,於是判處即時入獄兩個月,涉案啤酒及骰盅全數被充公。 酒吧負責人被控於今年4月19日,在屯門建發街好景工業大廈一個單位,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無合理辯解、沒有遵從食衛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條例發出的指示,即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必須關閉,同時無牌管有5罐獅威啤酒、10罐藍妹啤酒及285罐生力清啤,三人同被控無牌售賣1罐獅威啤酒及6罐生力清啤。 警方當日凌晨零時30分到單位巡查,該酒吧面積約1000平方尺、當時有18位客人在店內消遣,警員拘捕三名被告,並檢走7罐啤酒,酒吧負責人在警誡下承認無牌賣酒並得悉政府的禁令,但急需用錢,所以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