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涉性侵被起訴 倘罪成最高囚十年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台灣著名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女工作人員,台北地檢署在調查逾兩個月後昨日以「強制性交罪」正式起訴他,一旦罪成將被判三至十年監禁。根據檢方表示,受害人胸部有與鈕承澤DNA相符的殘留唾液。而鈕承澤「誤認」與對方有男女之好感或犯罪前曾飲酒,均非寬減刑責之正當理由,認為他試圖用「認知不同」卸責。 台北地檢署昨日公布偵查結果,鈕承澤被指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與劇組人員聚會,待他們在翌日凌晨離開後性侵受害人,強行脫去她的衣褲,又以手指插入其下體,後因受害人蜷縮在沙發上哭泣發抖,鈕承澤始肯讓她穿回衣物離開。 受害人事後在同居友人陪同下,往醫院驗傷採證並報警。檢方調查發現,受害人胸部上有殘留唾液,DNA與鈕承澤相符,下體則無驗出與鈕承澤DNA相符的物證,但有新的撕裂傷,受害人四肢亦出現因抵抗而遭強壓出現的瘀傷,與她的描述相符。 鈕承澤在去年十二月七日及十日分別前往台北大安分局及台北地檢署應訊,獲准以一百五十萬新台幣(約四十萬港元)保釋。他離開時向媒體表示「此生從來沒有傷害他人,或脅逼他人的意圖或行為」。台北地檢署指鈕承澤否認犯案,稱自己對受害人存有好感,只是雙方認知不同,又表示自己當時喝醉,不記得事發經過。不過根據劇組人員證人、鈕承澤與受害人的聊天紀錄,證明兩人並無男女情愫。 檢方更發現他事後曾傳訊給受害人,認定他根本沒有意識不清。 檢方表示鈕承澤「誤認」與對方有男女之好感,或犯罪前曾飲酒,均非寬減刑責之正當理由,認為他全然沒有意識到自己嚴重認知偏差,以及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傷害,事發後又對其犯行避重就輕,試圖用「認知不同」卸責。檢方又指,受害人主管曾於事後要求鈕承澤賠償,鈕承澤同意支付六十萬元新台幣(約十六萬港元),惟受害人拒收。 檢察官認為受害人決定提告純粹基於希望日後不再有其他人被害,與賠償無關。五十二歲的鈕承澤是童星出身,十七歲入圍金馬獎最佳男配角,亦曾三度入圍金鐘獎的最佳男主角。有「豆導」之稱的他,曾執導多部好評電影及電視劇,包括電影《艋舺》、《軍中樂園》、《愛》,以及是次事件影響而停拍的《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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