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 判監4個月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控於去年5月在立法會示威區毀壞國旗,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 辯方呈上8封求情信,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信中指鍾翰林為人善良、樂於助人,犯案後已有悔意。其他的求情信表示,被告雖然自小父母離異,但孝順母親,照顧中度弱智及自閉的弟弟,為人心地善良並尊重師長。辯方又指被告犯案是一時衝動,案情相對輕微,希望獲判處短期監禁。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指,案發當日鍾翰林主動伸手拉斷旗桿,跑到空曠地方跳高,拋起國旗,意圖令更多人看見,當時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在場,案中的國旗是「保衛香港運動」持有。考慮到求情理由、犯案時間不長及無證據顯示有預謀,因此就侮辱國旗罪判囚3個月。至於非法集結控罪,同樣判囚3個月。裁判官表示,當時「保衛香港運動」成員一直在鐵馬外情緒激動,被告的行為可能引發的暴力不容忽視,因此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 案情指,19歲學生鍾翰林被控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活動區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參與非法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