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民安認煽動、洗黑錢判囚 26 月 官:捏造人物道德綁架 行為較普通罪犯更卑劣
藝人阮民安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於社交媒體咒罵法官、稱水警殉職「值得慶祝」等,及偕親友虛構一名暴動案女被告,訛稱用販賣曲奇所得收益資助她。他早前承認「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及「洗黑錢」兩罪,周四(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6 月。
法官練錦鴻指,涉案帖文沒任何政治見解,並附帶宣傳黃店、被告演唱會及以煽情文字要求捐款,目的是燃起社會已逐漸平息的不滿和不安之情。而被告報稱為藝人,有一定知名度,吸引多人回應及分享帖文,對社會「為害非淺」。
法官又指,阮不惜像製作連續劇般捏造人物,以道德綁架他人的同情繼續捐款,斥被告自詡身處道德高地、著眼香港前途和支持同路人,但其行為精心設計、持續自我宣傳及斂財手段,較一般為勢所逼或受不住誘惑鋌而走險犯案的普通罪犯更為卑劣。
控方另申請充公令,在辯方不反對下獲批,共充公 37 萬元款項。翻查資料,阮民安自 2022 年 2 月被捕起,至今已還押逾 18 個月。
阮民安身穿深藍色長袖恤衫,戴白色口罩,不時望向旁聽席,庭內約有 20 人旁聽,散庭時有旁聽人士向阮稱加油,阮民安揮手回應,輕拍胸口,舉「OK 」及心型手勢後步入囚室。
官:涉案帖文為害非淺 捏造人物道德綁架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涉案帖文對社會新聞作出發洩式咀咒和謾罵,為迎合及挑撥市民對政府,及有責任維護社會秩序者的不滿和怨氣,當中沒任何建設性批評,亦沒任何政治見解;其帖文大多附帶宣傳黃店和其演唱會,及以煽情文字要求捐款。法官認為,目的是燃起社會已逐漸平息的不滿和不安之情,為自身利益不惜犧牲社會安寧。
法官指,阮民安報稱為藝人,有一定知名度,每則帖文有數千表情反應、多人回應及分享,對社會為害非淺。法官又指,阮與妻子捏造人物,除引起市民對政府和執法者的反感,亦是斂財手段,指阮「不惜像製作連續劇一樣捏造人物、撰寫情節、以道德綁架其他人的同情、持續吸引旁人注目而繼續捐款。」
法官認為,阮民安自詡身處道德高地、著眼香港前途和支持同路人,但其行為精心設計、持續自我宣傳及斂財手段,較一般為勢所逼、或受不住誘惑鋌而走險犯案的普通罪犯更為卑劣。法官強調,經歷 2019 年的社會事件後,本港社會的傷患尚待痊癒,社會上仍有人不甘平淡,希望亂勢持續;阮為一己私利,濫用市民的同情心「自肥」,為了趁火打劫,不惜搧風點火,罪責比普通的詐騙更重。
官:罪行屬危害國安行為
案情接近「嚴重」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最高可判監禁 2 年。法官練錦鴻在判詞指,該控罪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考慮到涉案帖文目的,是令香港不能以現行方式和結構繼續運作,有將香港分裂出國家的意味,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官引述「羊村繪本」案例指,法庭處理煽動罪應採納《國安法》下的嚴格保釋門檻,故同一邏輯下,判刑亦應參考《國安法》條文和有關案例。
法官續引述「馬俊文案」,指法庭須考慮多項因素來介定案情屬「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法官指,本案案發時社會經歷前所未有的社會事件及一場瘟疫,「有如大病初癒,極之虛弱」,阮民安的帖文有意再度燃起火頭,加上案發歷時近 3 個月,行為有一定的計劃和步驟。
法官續指,雖然阮沒鼓吹使用武力,但他利用知名度在互聯網持續發表諷刺、謾罵及詆毀言論,為社會帶來負面氣氛,招引冷血無情言論。法官認為,「不甘社會事件就此平息」的人受到阮「源源不絕」的帖文煽動,企圖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故此介定本案案情接近「嚴重」,以 21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高姿態詐騙及勒索普通人同情心
至於「洗黑錢」罪,法官指本案涉款逾 70 萬元,於同類案件非極大數目,但阮民安以「高姿態詐騙及勒索普通人的同情心」騙取款取,案情顯示共有約 1,600 次匯入紀錄,可推算有逾千人受騙。
法官指,本案涉及至少兩名同謀者,阮民安明顯為主謀和策劃者,主動安排及指示將款項由同謀者戶口,匯至自己名下,認為應以 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續指,兩項控罪性質不同,但在總量刑原則下,將其中 3 個月同期執行,即以 3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阮民安認罪扣減後,判囚 26 個月。
法官特別提到,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歌迷及親友,都對他「美言有加」,當中岳母稱阮對家庭盡責、孝順,「深明取諸社會、用諸社會、國必有家、家中有國的道理、實事求是、遵守國規、尊重他人」。惟法官指此等美言與被告於本案的行為不相符,故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
案情:發帖慶祝警員殉職、法官患病
虛構少女被控暴動籌款
案情指,阮民安於社交媒體上發布煽動陳述,指高級督察林婉儀殉職屬「值得慶祝的好消息」,形容林死亡是警方對示威者施以「酷刑濫殺」的報應。阮民安另發布提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一度因心臟病休假,稱「阿蘇鳩官就冇『心』可以傷了」。
案情指,阮宣揚香港獨立,鼓勵他人「齊上齊落」,形容在囚抗爭者為「手足」,誣蔑拘捕他們屬政權不公;又形容警員為「狗」、歌頌中大暴動案的「暴徒」、並指《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因報道真相而「被消失」。
至於洗黑錢罪,案情指阮民安於社交媒體發起募捐計劃,售賣一名聲稱被控暴動罪的 19 歲「A 小妹妹」所製造的曲奇,稱為「A」籌款。案情指,阮與妻子的 WhatsApp 對話提及虛構有關「A」的個人背景資料,製作看似是 A 的親筆感謝信,於社交媒體發布等。警方調查顯示,沒有被捕人背景資料與被告所描述的 A 相符。
阮民安被指煽動、「洗黑錢」
阮民安(43 歲,藝人)被控兩罪,煽動意圖行為罪指他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香港,透過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及/或持續展示一些陳述,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第 2 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阮民安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 718,788.27 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DCCC4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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