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案如此量刑如何服眾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昨天在高院判刑,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他於本周二(27日)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其中恐怖活動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昨天判被告兩罪共監禁9年,另取消他的駕駛資格10年,並充公涉案電單車。辯方大律師昨天已表明將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不過,有政界人士認為,高院昨天對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判刑過輕,反而在前年元朗7‧21事件當中,7名被告為保衞家園卻遭法庭重判監禁3年半至7年不等。相關新聞刊A2

國安法生效第二日犯案

就煽動分裂國家罪,高院3名法官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人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需受適當懲罰,而這刑罰必須達致阻嚇作用。就本案而言,被告故意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希望盡量吸引他人目光,傳遞分裂國家的訊息。案發當日正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二天,而這條文的推行,正是由於愈趨嚴峻的國家安全風險。綜觀來說,法庭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根據法例應判監5至10年,考慮到被告單獨犯案,加上被告只是展示口號,沒有提出具體分裂國家的計劃,故就此控罪判處被告監禁6年半。

表達悔意不能構成減刑

就恐怖活動罪方面,3名法官則指,雖然被告是有計劃犯案,危害公眾安全,但由於案中3名被撞警員不是受重傷,判刑應在監禁3至10年的範圍,由於被告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主張,屬加刑因素,故就此控罪判被告入獄8年。

法庭認為,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他現在表達悔意,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是家中經濟支柱,又稱其母親及祖母健康欠佳,但法庭認為,被告在犯案前便應該想過這些事項,不接納屬減刑因素。原則上兩項刑罰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量刑整體性,故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即時入獄9年,相信刑期已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對社會亦有一定阻嚇性。

駕駛態度危險停牌10年

就停牌方面,法庭認為被告當日駕駛態度十分危險,考慮到被告犯案時持有暫准駕駛執照,過往有4次交通定罪紀錄,而停牌期亦需較監禁刑期為長,以達致防範的效果,故下令被告停牌10年。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案件編號:HCCC 280/2020

事發當日,唐英傑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後被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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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光時」口號有鼓吹港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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