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條例》修例:什麼人失去了什麼出入境自由?

在不停歇的清算浪潮之下,今年4月,香港政府快速通過了一項法例修訂。4月28日,立法會就《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在兩小時內完成,再用了5分58秒三讀通過。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低頭說:「我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此次修例最引發關注的,是第6(A)(1)(b)條,其中訂明「賦權予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換句話說,入境處長有權指運輸工具不運載某人,但究竟是什麼「運輸工具」?誰是「某人」?

在國際層面,英國外交部及美國國務院均發表聲明關注,擔憂香港的出入境自由受影響,中國外交部反駁指不容抹黑,香港的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護。而在香港本土,社會的討論十分微弱,民主派政黨自顧不暇,公民力量似逐潮消散,歷史就這樣翻過一頁了。

不過,這一頁歷史其實寫滿了複雜的細節。端傳媒採訪了民主和建制派,大律師公會,去釐清此次修例到底改變了什麼,影響了哪些人的出入境自由;而在繁複的政策爭議背後,這是香港新一場由工會和素人牽頭的反修例運動,不同的是,關注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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