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案|官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惟拒批寒蟬效應理據

高院拒批《願榮光》禁制令 律政司獲批准上訴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於 7 月 28 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就判決提出上訴,法官陳健強周三(23 日)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指,律政司 19 頁「草擬上訴理由書」,提出 7 項理據,「原審決定幾乎沒有一部分是不被挑戰」,又認為律政司司長是尋求重新爭辯原審時提出的理據,但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亦牽涉法律「新領域」,就大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許可。不過,對於律政司指原審錯誤裁定「禁令或引發寒蟬效應」,法官明言「無法同意」,認為法庭須考慮禁令可能產生的影響,故就此點拒絕批出許可。

判詞:考慮國安重要性

傾向批出上訴許可

法官陳健強在判詞指,律政司在 19 頁的「草擬上訴理由書」,提出 7 個理據,幾乎全部理據,再分成多個小段加以解釋。他指,「公平地說,原審決定幾乎沒有一部分是不被挑戰」(It is fair to say that little of the Decision is left unchallenged),又提到律政司司長是尋求重新爭辯原審時提出的理據,但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亦牽涉法律「新領域(new frontier)」,傾向批出上訴許可。

法官強調,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屬法庭酌情權,而眾所周知,律政司需滿足更高門檻,才可說服上訴庭推翻原來決定。

判詞:律政司沒解釋

為何法庭非合適位置評估禁令功用

法官逐一分析律政司上訴理據,包括指原審未有考慮「國家安全」屬至關重要、有凌駕性的原則。法官認為,「律政司似乎努力主張國安問題應受到重視,法庭可運用的酌情權極度有限(如有的話)」。

就律政司指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發出證明書,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法官認為,律政司所提出的內容,是將「4 種禁制行為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及「法院應否行使其管轄權批出禁令」混為一談,強調即使沒有行政長官證明書,他都會接受前者說法。

法官續指,法庭決定是否批出禁令時,必須考慮禁令效用,但律政司未有在聆訊時,提到行政長官證明書協助法庭判決,亦未有清楚解釋,為何法庭不是一個合適位置,評估禁令功用。律政司力陳考慮禁令效用時,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幾乎是無可置疑(conclusive)。法官重申,考慮到國安的重要性,就上述兩個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禁令能否協助維護國安、禁制令與刑法有否衝突,法官認為屬法律議題,因此亦就兩個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原審錯誤指禁令或引寒蟬效應

判詞:無法同意

另外,律政司質疑原審沒有考慮所有情況,法官表示難以理解,指部分論點是首次提出,例如指原審未有充分考慮禁制令的預防功能,令執法部門可集中資源偵查「根深蒂固的違法者」。法官最終就這項上訴理據,僅批准律政司就「禁令能協助政府要求平台供應者移除資訊」的論點提上訴。

至於律政司指,法庭應單獨考慮,批出禁令能防止市民誤將《願榮光》視為國歌及侮辱國歌。法官認為,聆訊沒有提出理據,本案亦沒有「答辯人」。就律政司質疑原審錯誤指「禁令或引寒蟬效應」,法官明言「我無法同意這是合理可爭辯的」,因法庭必須對禁令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現實考量。

他重申,若非禁制令與《國安法》等法律有衝突, 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基於國家安全都會批出禁制令。故針對以上兩點,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總括而言,法官就大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原審指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

法官陳健強早前裁決時指,律政司的申請有正當目的,但現時《國安法》的刑罰可達到終身監禁,遠比藐視法庭刑罰嚴厲,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對根深蒂固的違法者而言,亦不太可能被額外的禁令阻嚇。法官又指,考慮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但若非禁制令與《國安法》等法律有衝突, 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基於國家安全都應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指特首發證明書

法庭應遵從

律政司早前則公開「草擬上訴理由書」,指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發出證明書,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認為法庭缺乏專業知識作判斷,強調法庭只能在特殊情況下,才可拒絕批出禁令。律政司重申,禁令與刑事檢控沒有衝突,相反是相輔相成,形容原審比較兩者是不切實際。

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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