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第91日審訊|辯方指《國安法》生效後無違法協議 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

黎智英案第91日審訊|辯方指《國安法》生效後無違法協議 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
黎智英案第91日審訊|辯方指《國安法》生效後無違法協議 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控方早前完成舉證,周三(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91 日審訊,由雙方作中段陳詞。法官周四(25 日)將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以決定辯方須否答辯。

辯方指,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作為「第四權」可監察或批評政府,而矯正港府錯誤,屬煽動罪中獲豁免的情況。另一方面,辯方指控方只能證明黎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的意圖舉證,認為《國安法》令本身合法行為變成違法,以致「合法協議」自動失效。

控方則指,本案的協議並無因《國安法》生效而自動失效,而「從犯證人」的供詞、黎訪談節目及專欄文章等,均顯示本案有充分、直接證據證明,黎在《國安法》後仍參與協議。

黎智英案報道一覽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辯方:報章監察政府
矯正港府錯誤不構成煽動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先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陳詞,提到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他指,控方指控黎智英以《蘋果日報》為平台進行串謀,質疑「這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指控」,因《蘋果》是一份報紙,控方證人作供時亦提到,報章可以對不同光譜有不同看法,作為「第四權」可監察或批評政府。

彭耀鴻續指,煽動罪條文列出豁免情況,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目的是矯正港府和憲制錯誤、缺點,或為消除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敵意事項而入罪,「這些正正是報章所做的事情(these are exactly the sorts of things that newspapers do)」。

最後一份《蘋果日報》(資料相片)
最後一份《蘋果日報》(資料相片)

辯方: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

他指,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強調這不是一張王牌(trump card),但法庭推論一份刊物是否涉及煽動內容時,須考慮其內容和背景,即報紙本質是否為了指出錯誤、提高公眾意識等。

彭耀鴻又指,公正評論權是言論自由當中最重要的元素,法庭審案時不應採取狹隘定義,而是採取較寬鬆的演繹,讓報紙充分發揮關注公共利益的權利。

官質疑新法律下是否需有新協議

至於本案控罪涉「串謀 (conspiracy)」,彭指當中的「協議(agreement)」屬關鍵,「串謀」即干犯違法行為的「協議」,若以合法方式進行合法行為並非「串謀」,控方須證明違法意圖。

彭續指,可能於《國安法》生效前,有證據證明黎與同案被告,共同協議刊登一些報道、與一些機構合作,但強調當時該協議屬合法。《國安法》生效後,令本身合法行為變成違法,亦導致合法協議自動失效(frustrated)。

彭解釋,控方基礎並非指黎與被告有新協議,而是他們沒有撤回原來協議,但隨著《國安法》生效,被告之間的協議自動失效,「如果它變成了我從未同意的事情,那麼怎會因此被定罪?」

法官李素蘭質疑,辯方的意思,是否指新法律下需要有一個新協議,又詢問何謂「新協議」?彭重申,當情況及基礎有改變,被告同意進行違法行為,就是達成新的協議。

法官李運騰追問,即使《國安法》生效後,令某些協議行為違法,並不意味之前訂下的協議失效。彭補充指,失效意指協議的原有目的,已不再可行。

2020 年 6 月 18 日《蘋果日報》25 週年報慶。(資料相片)
2020 年 6 月 18 日《蘋果日報》25 週年報慶。(資料相片)

辯方:《蘋果》曾就《國安法》諮法律意見

李運騰強調,《國安法》生效後,黎是否有意圖邀請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是本案重點,至於黎是否知悉其行為屬違法並非重點。彭回應指,控方正正須證明黎即使面對《國安法》生效,仍有相關意圖,但現時控方只能證明黎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的意圖舉證。

彭強調,控方幾位從犯證人均提及,《蘋果》在《國安法》生效後,曾諮詢法律意見,希望不要違法、以免「踩紅線」,可見他們的協議是要守法,而非做出違法行為。例如《蘋果》前主筆楊清奇曾提及「打擦邊球」,這些證供均顯示他們決定退後一步,不再繼續原有協議。

彭又以打球為例,指球員盡量不會越界,「目標不是把球打出界,而是進球」,重申《蘋果》高層是協議守法。另就張劍虹供稱,他在黎還押後探訪對方,黎稱「唔使怕」、繼續經營《蘋果》,彭指無法透過其供詞,推斷包含違法協議。

辯方:提及制裁不等於請求制裁
官質疑稱「制裁有幫助」亦屬請求

彭指,黎推出《蘋果》英文版、「一人一信救香港」,均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亦沒有證據顯示,其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涉請求制裁。法官杜麗冰問,彭意思是否指黎沒在節目提及制裁?彭稱,提及制裁不等於請求制裁,例如討論英國政府實施《馬格尼茨基式制裁》。

杜麗冰續指,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才屬請求制裁,舉例指在言談間稱「制裁有幫助」、「向政府施壓」,也算是請求制裁方式之一?彭回應指,根據節目的上文上理,黎與嘉賓談及制裁對世界的影響,這與請求制裁有明顯分別。

他又指,黎在長達一小時的片段中,只有一、兩分鐘提及制裁,不足以推斷協議存在。而黎在節目提到,美國拜登政府不應對華採取軟弱政策,彭形容黎對世界時事的看法,與茶餐廳閒談的普通人在無異,也是說「政府很蠢」、「政府應該做這些、做那些」。

至於黎在專欄「成敗樂一笑」提到,中美貿易戰抑制中國經濟發展,彭稱只是黎的個人意見。

張劍虹確認「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曾邀請多位美國高官訪談。
張劍虹確認「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曾邀請多位美國高官訪談。

辯方:黎不知道SWHK行動內容
控方:黎知《國安法》將至仍著陳行動

針對「SWHK(重光團隊)」部分,彭稱黎不知道 SWHK 行動內容,涉案 3 封由 SWHK 發送至捷克、愛爾蘭及葡萄牙外交部,呼籲暫停該國與香港引渡協議的信件,均沒提及黎有份參與。

至於控方指《蘋果》報道宣傳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成立,彭指該報道不代表黎同意 IPAC 的工作。

控方:黎 Twitter 、節目均屬證據

針對「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控方周天行回應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由法庭判斷相關刊物的內容是否違法。他指,相關協議由《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法例生效後仍繼續。

至於彭指原有協議已因應《國安法》而失效,而被告間沒再訂立新協議,控方指,協議自動失效為民事概念,不適用於本案串謀罪,而且只要有證據證明《國安法》後各方仍遵從協議,協議便繼續存在。

法官杜麗冰指,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證明黎在《國安法》後干犯違法行為,故未能證明黎仍屬協議一方。控方強調,「從犯證人」均提供直接證據指證黎,例如張劍虹指黎還押後曾稱「唔使怕﹐繼續做啦,好似照原來咁做」,張與陳沛敏另供稱,曾對黎在訪談節目中邀請的外國嘉賓表達憂慮,但黎繼續節目。

控方續指,黎不論在《國安法》實施前後,均沒有改變立場,又指黎的 Twitter 帖文、訪談節目、「成敗樂一笑」專欄文章均為證據,並非如辯方所言證據薄弱。

黎智英律師團隊,右一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資料相片)
黎智英律師團隊,右一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資料相片)

控方引「47 人案」指串謀協議
亦在《國安法》前達成

法官李運騰引辯方說法指,辯方認為控方證據僅提及其他涉案人士的言行,即使被告間的協議在《國安法》後仍生效,控方有否證據證明黎為協議一方?控方重申,有充分證據證明黎屬協議一方,例如他繼續進行訪談節目、刊登文章,其 Twitter 帳戶與 SWHK、IPAC 及其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的關連。周認為,法庭不能只考慮黎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亦需要考慮生效前的行為,才可全面了解。

至於涉及 SWHK 的勾結罪,陳梓華供稱,與黎智英於壹傳媒大樓會面時,黎認為《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又著陳在國際線方面「繼續做」。李運騰關注,陳梓華與黎的會面發生於 2020 年 6 月 16 日,即《國安法》生效前。控方強調,這次是二人最後一次會面,當時黎知悉即將實施《國安法》,仍著陳繼續行動。

控方又指,在「47 人案」中,涉案的串謀協議,即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亦是在《國安法》前達成,該案被告在《國安法》後目標不變,重申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間的協議會自動失效。

2023 年 7 月 28 日,黎智英正於赤柱監獄就欺詐案服刑。(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2023 年 7 月 28 日,黎智英正於赤柱監獄就欺詐案服刑。(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控方今年6月完成舉證

本案自去年 12 月 18 日開審,控方至今傳召共 8 名證人,當中包括 5 名「從犯證人」,分別為《蘋果》前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以及與 SWHK(重光團隊)相關的李宇軒及陳梓華。此外,控方傳召了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及社交媒體專家證人、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鄒錦沛作供。

控方另應辯方要求傳召國安警,供述在收押所與張劍虹會面的情況,以及播放黎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和完整受訪片段,至 6 月 11 日正式完成舉證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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