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將軍澳工業邨地段詐騙案 法官裁定黎兩項欺詐罪成

黎智英涉將軍澳工業邨地段詐騙案 法官裁定黎兩項欺詐罪成

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元的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二人因而被控欺詐罪。案件早前在區院經審訊後,法官陳廣池於今(25日)裁定黎智英黃偉強兩人欺詐罪成。

法官裁決時指在科技園特殊租約框架下,令承租人享有低地租及長租期優惠,承租人因此要承擔更嚴格的租約規定。辯方曾指黎公務繁忙而忘記力高的存在或相關申請牌照事宜,法官認為黎以其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規模不少的工商業集團,管控很多公司,不代表當有事發生時便可以抽身而退,抹煞責任。法官認為黎是力高及壹傳媒集團的主事人及決策者,且亦有租務文件及申請牌照文件簽署,不會不知道租務要求,況且承租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先後已曾替27間公司申請牌照,但當中並不包括力高。法官表示「絕不相信」黎乃忘記了力高的存在,而是認為力高不符合資格才不作出牌照申請。

法官又認為獲免予起訴證人周達權的證供,沒有誇大及是可靠的證人,部分亦有維護其前老闆及前下屬,故接納其證供。

本案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二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二人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在非按1995年5月25日雙方所訂立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而黎再獨自面對多一項欺詐罪,指他連同其他人,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樣隱瞞非按訂立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涉案處所。

本案審訊連結案陳詞進行了20天,傳召了8名控方證人,包括後來被分案處理及獲免予起訴的前同案被告、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周的案件已押後至本周四(27日)再訊,待黎、黃二人案件裁決後再作處理。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