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黃大仙示威活動1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示威活動中多人被捕,其中12人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裁定11人暴動罪成,1人脫罪。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被告被還押看管。 12名被告年齡介乎16至24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當中有兩人也被控分別管有一把鎚和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裁決時表示,10名被告當日身穿黑衣又配備眼罩和防毒口罩等裝備,推論10人明知暴動仍在場對峙,與參與者共同進退以壯大聲勢,恃人多勢眾對抗警方。另1名被告為參與暴動者提供治療,因此推論11名被告並非無辜途人,11人暴動罪名成立。至於其餘的23歲女被告,身上缺乏防護裝備,亦與示威者衣著並不吻合,裁定暴動罪脫罪。 其中兩名18歲及21歲男被告,由於鐵鎚及雷射筆藏於背囊內格,難以輕易取出,亦無證據顯示曾經使用,裁定兩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