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建議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 所有有機會犯罪的人都有權用 不止新聞從業員

【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表示,昨日已就23條諮詢遞交意見,公會同意政府為23條立法「國家安全」應採用內地定義,而立法時參考外國條例亦應考慮當中的保障,並建議就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所有有機會犯罪的人都有權運用。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周三結束,大律師公會向政府提交了意見書,公會同意特區政府在23條下應履行憲制責任,自行立法禁止普遍被認為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但認為要保障基本人權。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偵查複雜的國安案件,在諮詢文件中加大了某些執法權力時,公會希望當局亦會考慮對被捕人士的權利有相應保障,執法權力及權利的保障兩者平衡共存,考慮外國條例時,有關方面都應該考慮到當中相關的保障。」

公會指,當警方要禁止或推遲被羈留人士諮詢特定律師,一定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諮詢會出現特定危害,要把理由告知被羈留人士,並以書面記錄,警方無論如何都一定要准許他們在48小時期間內諮詢律師。

公會亦認為罪行的定義要清晰,「國家安全」應採用內地定義,案件以普通法審訊,「煽動意圖」的定義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

杜淦堃:「現在(條文)仍在說女皇或相關的字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確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地方可能縮小了罪行的範疇,有些地方可能廢除了就這方面有關注,我們可以理解,我們認為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上作出適切的調整去回應社會上這些聲音。」

對於煽動意圖的刑期及檢控期限,大律師公會指現在並沒有確定的看法,希望留待有關條例草案出台後再提出建議 。

法例亦要提供恰當豁免或抗辯理由,例如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應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所有有機會犯此罪的人都有權運用,不止限於新聞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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