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 「限制諮詢個別律師」條文範圍相對狹窄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連續第4日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對於有兩條條文分別列明,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個別律師、限制諮詢任何律師。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其中一條條文限制正被調查人士、在48小時內諮詢任何律師;另一條文限制被捕人士在被羈留期間諮詢個別律師,沒有48小時的限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說兩條條文用於不同情況,舉例指若當局可以明確指明道姓某一名律師與被捕人會面,可能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就可以利用「限制諮詢個別律師」的條文;當若知道被捕人有很多同黨、當中可能包括律師,但未能指明道姓,「限制諮詢所有律師」的條文就能確保不會出現通風報信的風險。 對於A4聯盟的議員楊永杰認為,若要利用「限制諮詢所有律師」的條文應該屬較嚴重情況,只限制48小時是否足夠。林定國強調,決定運用兩條條文並非取決於案件的嚴重性,指「限制諮詢個別律師」的範圍相對狹窄,限制基本人權的情況相對上並非最嚴重,而「限制諮詢所有律師」是絕對性禁止,暫緩相關人士的權利,形容是很嚴重的限制,所以不能無了期。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提及,其他司法管轄區都有相關限制,部分沒有明確規定時限,而香港寫明限制48小時比其他司法區更清晰,認為可令市民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