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行政長官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指出,除《香港國安法》第47條外,行政長官亦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行政長官亦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落實中央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發出的指令、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行政長官認為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事宜,任何公務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協助。 另外,條例草案亦修訂多條成文法則,包括在《官方機密條例》中,廢除「總督」、「英皇香港」等字眼,以「行政長官」、「特區」等取代;其餘部分條例中例如「煽動或對國家或君主犯罪」同樣被廢除,以「或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