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被控危害國安潛逃逾半年人士 當局可禁向其提供資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列明對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潛逃超過6個月人士,保安局局長可施行多項措施,包括禁止向潛逃人士提供資金、處理其資金等,違者可判監7年。 草案提到,如相關人士被界定為潛逃者,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經濟資源,亦不得為潛逃者處理資產,除非確立自己並不知道或無理由相信對方是潛逃者,否則不得將不動產租賃予潛逃者,與潛逃者合資企業、合夥亦被禁止,違者可處7年監禁。 另外,當局亦可暫時吊銷潛逃人士的專業執業資格,暫時罷免其董事職位,以及撤銷其特區護照。